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余姚市政府相关规定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及省、宁波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读范围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政策解读。

二、解读内容

(一)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等;

(二)政策措施,包括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标准、期限及文件中的术语释义等应注意的问题;

(三)补充说明,包括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四)解读机关,包括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解读人(由文件牵头起草单位指定)及其联系方式。

三、解读形式

在余姚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开辟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专栏,通过发布解读稿件、在线访谈、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解读,也可充分运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创新解读方式。政策解读可以按解读内容要求逐条列明,也可以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在起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一并撰写政策解读方案,并报送解读文本初稿至市府办秘书科。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前,文件牵头起草单位应同步完成解读文本修改工作,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公开发布。

(三)各单位要明确职责,确定专门科(室)和专门人员,牵头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规范解读流程,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201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文件牵头起草单位按本通知有关要求于2016年4月29日前将解读文本报送至市府办秘书科。

(五)各单位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其他政策文件,市政府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解读的,文件牵头起草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也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附件:政务公开解读要求及模板.docx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