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实施意见》的背景 去年以来,受全国房地产市场影响,我市房地产业出现了明显下行趋势,商品房滞销严重;同时受拆迁规模、安置地块扫尾、建设资金等多方面影响,目前我市拆迁调产安置方式仍已期房为主。故为进一步缓解楼市萎靡现象、打通商品房置换渠道、加快拆迁现房安置,根据市委市政府意见,由市府办牵头国土、住建及动迁办制定了该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政府不做强制推行,通过搭平台、拨路径、优服务,积极引导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 2.坚持各方自愿,在安置方式和商品房选购过程中,充分尊重被拆迁人意愿; 3.坚持公正公平,同一安置区片内房票价值按同一标准计算,所有房地产公司都可到拆迁现场设点,参与该项工作。 (二)明确了适用范围 1.本市城区四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新启动的拆迁项目; 2.本市城区四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安置房源尚未启动建设,且安置协议中安置房房号未做选定的拆迁项目。 其他乡镇、街道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有条件实施的,可参照执行。 (三)明确了具体方法和实施步骤 1.具体方法: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签订调产安置协议后,可申请拆迁人对其按政策可获得补偿的安置房、车位(车库)、架空层(储藏室)面积,折算成价值,制作成专门单子即“房票”,在规定期限内凭房票自行选购现房或已通过主体结构验收的商品房,并由拆迁人、项目业主单位与房地产公司以房票价值进行结算,如有差价由被拆迁人与房地产公司进行补差。 2.实施步骤: (1)确定房票价值:房票价值由安置房、车位(车库)、架空层(储藏室)三部分的价值组成,单价以安置地块所处区片的结算标准确定。 (2)公示商品房源:根据核定的房票价值,在拆迁项目启动时,由市住建局通知各房地产公司并征询意见,若房地产公司有意向参加,应与拆迁人和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协议。房地产公司应在拆迁现场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及时将可出售的现房或已通过主体结构验收的商品房的详细信息在拆迁指挥部现场进行公示,方便被拆迁人选择。 (3)选择房票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地产公司经充分协商,确定购买商品房的,与拆迁人签订调产安置协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以房票方式进行安置,其中每户被拆迁人按安置面积多少,最多可申请开具2张房票。新启动的拆迁项目,选择房票方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全部选择商品房进行安置;原拆迁项目中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符合房票方式安置的被拆迁人,要求以房票方式进行安置的,其期房安置面积应全部选择商品房进行安置。 (4)结算方式: 1. 被拆迁人所持有的房票,1张对应1家房地产公司抵用,并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超过房票价值内金额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支付,不足房票价值金额的由房地产公司退还被拆迁人(退还金额不得超过房票价值的10%)。 2.被拆迁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后,拆迁人凭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的抵用房票、商品房购买合同支付房票价值款,付款方式为:在房地产公司交房后一个月内结清。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14/10/22/art_1229136679_632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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