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和《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省政府“812”土地整治工程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3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规范造地造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现将调整土地开发整理等有关收费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根据浙政办发〔2014〕25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2月27日起批准的农转用报批项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由每平方米28元调整到每平方米56元;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即每平方米112元收取耕地开垦费,不再另行收取标准农田补建和质量提升费用;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的,按照占用基本农田收费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二、整合我市划拨用地收费项目,将原耕地开垦费、调整地租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调整地租2(指标费),统一合并为委托造地费。鉴于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调整的实际,对委托造地费作适度调整。具体为:暂定(1)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为213.5元/ 平方米。(2)占用其它耕地的为157.5元/平方米。(3)占用非耕地的新增建设用地为101.5元/平方米。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部门等项目上报单位承担的农转用报批费用,按承担情况进行相应结算,其他费用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根据甬政办发〔2014〕35号文件规定,滩涂围垦造地必须开发成水田的要求,市财政提高围涂造地指标的收购价格,由目前每亩7.01万元提高到每亩8万元(含耕作层再利用)。新增耕地必须按照水田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并须经上级部门验收合格。 四、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政策作适当微调,鹿亭、大岚、四明山三乡镇多余的增减挂钩指标可由市统一收购,价格每亩40万元不变,但对自发文之日起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市政府取消每亩10万元的奖励资金,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自用增减挂钩指标是否给予村级奖励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自行决定,其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继续自用。同时,重申全市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商贸、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使用增减挂钩指标。自发文之日起所有农转用报批批准的经营性用地指标费也相应调整到每亩40万,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五、鼓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大力开展标准农田建设。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自筹资金,积极推进标准农田建设,保障本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标准农田的需要(本着占优补优的原则,建成标准农田要达到一等田的标准)。建设项目占用标准农田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标准全额交纳耕地开垦费。使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自建自留的标准农田指标的,扣除上交上级政府耕地开垦费,余下部分退还给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作为标准农田建设的投入成本。为了保证市级重点项目占用标准农田的补划,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自建的标准农田应上缴30%指标(要求为一等田)纳入市级统筹,市财政给予5000元每亩指标补助费用。 六、改进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办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部门等项目上报单位在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时,按标准一次性全额上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至市财政专户,凭缴款凭证复印件上报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不得办理农转用报批。 七、自本通知发布后,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涉及的收费事项,执行时间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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