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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3-46162 主题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3〕63号 生成日期: 2013-05-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政府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条件

完成年度失业保险扩面任务,基金收入持续增长,能够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基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

二、实施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对应原则,本通知享受对象为参加失业保险(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相应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三、实施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四、项目内容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与其它各类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在本市范围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劳务派遣单位和社会保险代理企业外),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满1年,可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平均参保人数1.5%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四)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本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小额贷款担保贴息。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据实全额贴息。其中,在余姚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参加创业培训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提供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贷款。上述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

(六)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10%。

(七)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公共实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等补贴项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八)已实施项目享受条件和标准调整如下: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范围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对从业人数在1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下的企业,贷款贴息条件之一的年营业收入(销售额)由3000万元以下调整为5000万元以下。

(九)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和宁波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现行的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补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以及本通知调整项目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本通知下发前已招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延长至本通知实施期满,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180%。

五、资金管理

(一)本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额度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政策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进行清理规范,超出范围的对象和项目要停止执行并调整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原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的规定妥善处置。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要根据本市工作实际,统筹做好年度促进就业资金的总体规划,处理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与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之间的关系,按照两项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实行分账管理,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通知印发前已按先前规定实施的,不再作调整;新增、调整项目及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对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本通知相关实施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先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如遇中央、省、宁波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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