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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3-1948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3〕48号 生成日期: 2013-04-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9日

余姚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0号)及《宁波市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2〕2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学生接送车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接送车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用于专门或定期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包括专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和公共交通企业的客车、中小学校的自备客车、政府和社会力量购置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在过渡期内统称国标专用校车和非国标专用校车,以下简称“接送车”),包括幼儿园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幼儿专用校车。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是本市境内重点保障难以就近入学且不能依托公共交通上下学的义务教育段学校学生和农村地区学生,其中以小学生和山区学生为优先解决对象。条件原则上为学校和家庭距离平原3公里以上、山区2公里以上。
  第五条 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综合管理、规范运营、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第六条 学生接送工作应当坚持公益性为主、经营性为辅的原则,按照政府加大扶持、客运公司主动让利、家长适当负担的基本要求平衡接送费用,为学生提供安全、快捷、舒适的接送服务。
  第七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规定,我市拟在2014年12月底前,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运行有序、安全可靠的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基本解决我市义务教育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问题。
  第八条 根据省、宁波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问题通过两个途径解决:一是具备通车条件的,鼓励依托公共交通公司或专业运输公司承担学生上下学接送任务。二是公共交通公司或专业运输公司车辆不能覆盖的乡镇街道的,由当地政府和学校提供校车服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购买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必须按市教育局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不得跨学区招生。在过渡期内,逐步淘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和部分公办学校的非国标专用校车,使用于解决学生的接送车辆与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轨,实现非专用校车到专用校车的过渡。
  第十条 按照学前教育就近入园的原则,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最迟在2014年秋季开学前,取消我市幼儿园的接送车辆。对确有特殊情况(如幼儿园整体规划),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认定许可的学生接送车辆实行一次性补给5000元,同时还设立学生接送车运费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每年每车最高10000元标准,主要用于学生接送车(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教育管理、运费补贴(公交专线的车辆按公交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制订相应的补贴措施。市考核奖励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教育副市长为副组长,教育、综治、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监、发改(物价)、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局长担任,负责本市境内学生接送车辆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及监管工作。
  (一)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学生接送工作,协调解决学生接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学生接送车运费补贴标准和考核奖励办法。
  (三)统筹负责学生接送车安全事故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一)牵头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有关学生接送车辆安全运行、规范管理和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
  (二)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学生接送车辆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
  (三)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接送车辆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接送车安全管理责任。
  (五)建立接送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综治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督促和协调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平安综治考核。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学生接送车辆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二)审核学生接送车辆使用许可、办理注册变更登记、统一制作核发标志牌。
  (三)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接送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置。
  (四)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
  (五)加强警校共建,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免费向学校提供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手册、图片、VCD等相关资料的素材,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具体对运营车辆的运营资格、从业人员资格和承运人责任险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督促参与学生接送的运营公司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监督运营公司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会同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接送学生的非法运营行为。
  (三)合理规划城乡公交线路,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优化延伸公交线路,完善肖东二小、余姚二中、舜江中学和职成教中心学校等学校的公交方案,切实提高公共交通保障能力。
  (四)配合做好学生接送车辆线路勘察,加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做到交通标识规范,保障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学生接送车辆专项资金的筹措和保障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对政府投资学生接送车辆采购、维修等环节的监管。
  第十八条 发改(物价)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服务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
  (二)应在接送学生车辆的各类费用方面贯彻“能免除的一律免除,不能免除的要最大幅度给予优惠”的精神,并负责学生用车运价拟定和监督实施工作,核定学生乘坐接送学生车辆的收费标准。
  (三)根据路线里程,结合减免费用及油价涨幅因素,依据相关政策及周边县、市情况,兼顾车主利益,确定运营成本或制定上限指导价。
  (四)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后,负责对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进行指导、说明和解释,并对接送学生车辆运营收费实行有效监督,对擅自提高票价及非接送学生车辆收费行为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学生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
  (二)督促各部门落实学生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负总责,并纳入本单位综合治理考核体系中。
  (一)建立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狠抓责任落实。
  (二)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生分布情况制定学生接送车辆行驶线路和学生候车站点建设调整方案,负责候车亭的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落实学生接送车跟车人员。
  (三)通过竞争机制引入车辆性能好和社会信誉高的客运企业,招聘经验丰富的驾驶员,组建当地接送学生车辆服务车队,逐步解决当地义务段学生上下学接送任务。
  (四)在2013秋季开学前,落实好学生接送车辆的跟车人员,做好辖区内乡镇公路、村级道路的站点设立、候车亭建设、路况维护等安全设施工作。
  (五)指导、督促村委会建立学生候车点家长负责制,组织家长轮流维护候车点的秩序和组织学生上下车,确保候车、上下车安全。
  (六)会同公安、交通、学校等相关部门做好学生接送车运行情况的记录、监督和考核工作,为学生接送车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职责
  (一)将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次数不少于2次。
  (二)严格把握学生乘车条件,做好学生校内乘车的组织工作。
  (三)及时做好乘车学生数和学生分布情况等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工作台账。
  (四)定期组织接送车辆安全事故和逃生应急演练,不断增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自护能力。
  (五)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做好错时、错线放学工作,以缓解乘车高峰时道路交通压力,确保接送学生行车安全。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针对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情况。加强与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七)及时与承运企业主、驾驶员签订学生接送协议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有自备车的,应加强对自备车及驾驶员的管理,落实跟车人员。
  (八)学校应告知家长和学生不能乘坐超载车、改装车、农用车和非法运营车。
  第二十二条 承运公司或承运人工作职责
  (一)选派性能好的车辆和驾驶经验丰富、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接送学生,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车辆运行管理工作。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不使用违规、报废车辆接送学生,安装并配备学生接送车使用许可规定的设施和设备。
  (三)做好驾驶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超员、超速行驶。
  (四)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做到定车、定人、定时、定线、定点、定价,配置备用接送学生车辆和司机。
  第二十三条 学生接送车驾驶人职责
  (一)上路行驶前,应当对学生接送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二)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不超员、不强行超车,不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含服用能使人精神亢奋、恍惚的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和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
  (三)接送学生时,要保证学生接送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灭火器、座位等符合技术要求,严禁违规设置栅栏、座位数等情况,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
  (四)做好与客运公司或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宣传、经信、住建、税务、质监、审计、司法、法制、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单位也要根据国家和省、宁波市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落实相应职能。
  第二十五条 家长及学生职责
  (一)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将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如实向学校说明,教育子女拒绝乘坐超员车辆、非法营运车辆和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允许、默许子女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的安全责任和相关民事责任。
  (二)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接送车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
  (三)自觉承担接送费用。
  第三章 学生接送车辆及驾驶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生接送车辆及驾驶人准入条件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学生接送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生接送车应当是7座以上客车,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车辆接送学生。
  (二)学生接送车必须是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非国标专用校车许可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关于做好校车许可审核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的标准,学生接送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装监控和GPS装置等信息化设备,并实时监控,纳入市交通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及时将车辆违章违规情况报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纳入学生接送车考核。
  (三)学生接送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四)学生接送车在接送学生期间,车窗前挡风玻璃内右侧应当放置许可的“校车”标志牌,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中小学生。客运企业必须经常性地对接送车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检测,保持车况良好。
  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四章 学生接送车许可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或接送车服务提供者应填写好《浙江省学生接送车使用许可审批表》,并复印好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检测报告、车辆保险凭证(含交强险、乘客险、第三责任险等)、学生接送协议书、学生接送安全责任书、学生接送安全承诺书,每条线路、每班次乘车学生名单、车辆照片(内、外各一张)等申请材料,交余姚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余姚市教育局内)进行登记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进行审核,将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浙江省统一制作的“校车”标示牌,并做好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安全事故及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有序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报告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及各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安监等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学生接送车应急预案,及时赶到现场,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组织抢救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 如遇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地震、洪灾等重大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学生接送车辆运营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运的,公安、教育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待批准后,通知车辆停运及学校停课。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未将使用学生接送车情况报教育部门备案、使用未取得学生接送车标志的机动车运载学生或未按规定对学生接送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由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造成一般以上责任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因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造成学生接送安全事故的,一般以上责任伤亡事故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实施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后,如因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发生学生接送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负有学生接送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安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好相关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运企业及承运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亡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学生接送车接送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一经违反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接送车辆超载的学校校长实行问责制。由于超载原因导致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对公立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学生接送车辆超载1次不得享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余姚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


  组 长:奚 明
  副组长:陈为能
  成 员:姚核军(市府办)、王标(市教育局)、余银虎(市综治办)、周金灿(市安监局)、褚立军(市交通运输局)、章国庆(市公安局)、周益忠(市财政局)、阮岳军(市监察局)、裘根土(市发展改革局)、吴文(市教育局)、吕军云(凤山街道办事处)、邵金耀(阳明街道办事处)、马丽萍(梨洲街道办事处)、王文权(兰江街道办事处)、潘帅轶(朗霞街道办事处)、杨玉红(低塘街道办事处)、蒋志云(泗门镇人民政府)、谢高(马渚镇人民政府)、沈小坤(陆埠镇人民政府)、王燎民(梁弄镇人民政府)、周斌(牟山镇人民政府)、黄佰坚(丈亭镇人民政府)、金浩明(三七市镇人民政府)、岑忠良(河姆渡镇人民政府)、丁建军(小曹娥镇人民政府)、郑铭钧(临山镇人民政府)、黄桂树(黄家埠镇人民政府)、周松庆(大隐镇人民政府)、潘剑波(大岚镇人民政府)、周林杰(四明山镇人民政府)、谢林权(鹿亭乡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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