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余姚市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产权证办理 和上市交易办法
根据余党〔2003〕5号文件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市级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阳光公寓、西南公寓等)的产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制定以下办法。 一、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产权性质 (一)土地性质。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的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是行政划拨;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房屋性质。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户房的所有权归购买安置房者所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安置户必须按规定缴纳做产权证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同时,在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性质栏中注明“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字样,并在附记栏中注明本办法第三条内容。 二、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办证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拆除在山区所在村的原有全部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附属房、临时建筑等)的下山移民安置户,拆除后的所有原宅基地统一归村集体所有,方可办理下山移民安置房产权证。 (二)安置房所有权登记申请人的确定: 1.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所有权的登记申请人,以原申报户主为准,不得擅自变更; 2.原安置户的户主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已亡故的,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由继承人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请市老区办同意后方可办理,但房屋性质仍为下山移民安置房; 3.在本办法发文执行前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须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报请市老区办审核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性质仍为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 (三)符合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条件的安置户,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和核对下列相关原始材料: 1.原山区移民安置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购房原始发票; 4.拆迁或安置协议书; 5.拆前、拆后照片; 6.户主委托书等。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审核验收的基础上填写好办理房产证信息备案表,报市老区办同意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到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山移民安置户不能办理安置房产权证 1.原有房屋应拆而未拆除旧房或部分未拆除的安置户,未按规定时间全部拆除的; 2.已承诺或已办理公证手续收归村集体所有的原有房屋,仍被本人(或他人)占用,在规定时间内不退还给集体的; 3.已拆除原有房屋,又在旧宅基地上违规建房的; 4.已封存原有房屋的安置户,未经上级批准同意,擅自作价买卖不退还给集体的; 5.擅自购买他人房屋,调剂拆除保留自己应拆原有房屋的。 (五)对尚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安置户,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抓紧做好原有房屋拆除清零工作,逾期不办理的,其责任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三、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 (一)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自购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购买之日起五年后(以购房发票为准),安置户要求办理商品房权证或上市交易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各类税费。凭出让金缴款发票和各类税费缴纳凭证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颁发商品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四、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监督管理办法 (一)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工作指导小组,专门负责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产权证办理有关工作,并负责做好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户旧宅拆除清零、资料核实和上报工作。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在上报之前必须由乡镇、街道和村两级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报市老区办审核同意方可办理权证。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办理房产证及上市交易中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办理房产证条件的对象,在办理中如有弄虚作假、擅自伪造、变更、骗取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追究经办人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三)本办法由市老区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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