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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2-1943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2〕6号 生成日期: 2012-0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以及《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历史悠久,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全市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0处,文物保护点83处;拥有省级历史文化名镇1座,省级历史文化名村1座,宁波市历史文化名村2座。这些文化遗产无疑是余姚悠久历史文明的见证,是余姚历代人民勤劳智慧的结晶,也是“崇文崇德,开明开放,创新创优”这一新时期余姚精神的源头活水。
  但在这些文化遗产资源中,大多数文物建筑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隐患,主要表现在:我市众多的文物建筑为石木或土木结构,具有良好的燃烧条件,且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无防火分区,容易造成火灾蔓延;大多数文物建筑的电气线路为私自敷设,电气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现象普遍,严重危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在文物建筑中开办工厂、违规办理佛事等影响消防安全现象时有存在。同时,我市文物建筑消防工作管理体制不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不健全,工作经费、消防设施严重不足,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因此,做好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影响本市安全稳定的大局,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文物建筑管理使用者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管理”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文物工作生命线的观念,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放在各项文物工作首位,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长效机制,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强化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全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
  (二)工作目标。落实文物建筑管理使用者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人防技防结合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有效排除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协调机制,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隐患。
  (三)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与协调服务相结合,坚持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文物建筑使用者承担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严格管理,防患于未然,扎实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全面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市文化、旅游、住建、民宗、商务、教育等部门对直属的文物建筑负直接安全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市文保所对各乡镇、街道内的文物建筑实行消防业务、消防安全指导。具体工作措施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所有涉及到的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文物建筑工程修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文物建筑本体的消防安全,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张贴消防安全标识;在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验收中,要将业务验收与安全验收并举,对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维修工程的验收要求有消防部门参加,对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工程严令整改。
  (三)严格文物建筑的使用,加强文物建筑使用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及周边10米以内,禁止堆放易燃物品,禁止使用明火,严禁燃放鞭炮;禁止将文物建筑用作经营性场所。
  (四)加强宣传,提高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意识,强化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设备的配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对文物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进行消防安全方面的基本培训,并建立畅通的联络机制。文化(文物)部门必须对文物建筑一次性配置消防器材,并由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填充灭火器材,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消防龙头接到文物建筑附近。
  (五)建立健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制度及日常巡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对辖区内的文物建筑进行每月一次的消防安全巡查,村(社区)进行每周一次的消防安全巡查,同时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台帐,作为乡镇、街道年终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将当地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与业余文保员或联络员考核挂钩,形成日常的文物安全巡查,时刻严把文物建筑安全的重要关口。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使用者、管理者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
  (六)加强消防、文物部门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督查。市公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市文化(文物)部门对全市文物建筑每年至少一次进行业务和消防安全督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督促文物建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暂不能整改的要逐项登记,限期整改。同时要求把文物建筑列为消防安全的重点,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四个能力”建设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加强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文物建筑发生的火警和火灾事故,要逐件登记,认真查处,须要追究治安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应追究主管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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