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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09-40128 主题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09〕116号 生成日期: 2009-09-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政府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余姚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09〕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余姚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浙府法发〔2009〕28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创新城市行政管理体制、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行政执行力为目标,按照“机构单设,管罚分离;城乡一体,综合执法;重心下移,条包块管;力量保证,经费保障;统一受理,协调指挥”的基本思路和原则,强化城管队伍综合执法地位和职能,推动城市管理向现场化、精细化方向转型,加快建立适应我市城市发展要求的新型城管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职责权限和实施区域

(一)设立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列入市政府序列,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增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大队)牌子,市城管执法大队设直属中队和派出中队。派出中队原则上按行政区划设置,一个镇、街道设一个中队,由市城管执法局和所在的镇、街道双重领导,以市城管执法局为主管理,并以市城管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各项行政执法职能。

(二)市城管执法局主要职责如下:

1.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包括违反乡、村规划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上述职责范围涉及的法律条文详见附件,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及时调整。

(三)根据浙政函〔2009〕49号批复精神,行政处罚职责划转工作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后到位。已划转给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尚未实施区域的行政处罚工作仍由原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四)实施区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按照人员编制分步到位的思路,先在凤山、阳明、梨洲、兰江、朗霞、低塘6个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塑料城区域实施。待条件成熟后将实施范围扩展到全市。

三、队伍管理

(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录用行政执法人员。

(二)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四、经费管理

(一)市城管执法局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保障。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所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五、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城市管理重大事项协调制度。建立余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督促协调和监督检查。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制的副市长和分管城市管理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

(二)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城管执法信息系统。市城管执法局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城管执法信息系统上及时公布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并在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后3日内,把相关的许可、处罚内容在城管执法信息系统上公布,以利于互通执法信息,方便执法。

(三)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制度。对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1.市城管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者需要技术鉴定、提供审批资料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认定、鉴定、提供审批资料。

2.城市管理相关机关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市城管执法局作出处罚的,应及时移交。

3.市城管执法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4.城市管理相关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

根据划转的具体职权,市城管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应当分别建立行政执法联系制度,在市城管执法局成立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工作机制。市公安局增设治安警察大队城市管理执法保障中队,视工作需要配备若干民警,驻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公安与城管执法联动,以防止和减少阻碍执行职务、妨碍公务的案件发生,依法查处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五)落实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市城管执法局应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辖区内发生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按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执法投诉举报制、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当事人对城管执法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宁波市城管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执法规范和执法责任

市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规范和执法责任,按《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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