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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09-4013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09〕178号 生成日期: 2009-1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余姚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

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精神,大力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192号、宁波市物价局甬价费〔2009〕8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收费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要求,经市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均按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登记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服务性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房产测绘及规划区内按规范要求定线放样,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2.除建房人要求单独设计图纸外,通用图纸应由市政府无偿提供。

3.办理建房手续所涉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办理产权手续等,一律免予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单位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三)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单位和个人接受咨询、评估、代理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建设,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可向农户收取改造费,收费标准每户不超过350元。供水设施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

2.电能计量表及表前设施改造安装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表后入户器材如要求供电企业新装或改装的,可向农户收取“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收费标准(单相两线)为每户100元。

3.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强制实施管线预埋并收费。

(二)农户联建多层公寓住宅小区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红线外各类配套设施建设按甬政办发〔200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规划红线内,供水配套建设内容为住宅小区外引入的总管至住宅小区内“一户一表”(含水表)范围内的室外给水管道(包括住宅小区道路消防给水管道)铺设和“一户一表”安装:按低层房屋每平方米25元、多层房屋每平方米15元、中层房屋每平方米6元、高层房屋每平方米4元;供气按每户1750元;有线电视按每平方米6元收取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不得再向申请安装有线电视的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供电使用架空线路的,建设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使用电力电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架空线路造价部分的费用。通信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按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规定执行。上述所需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五、明确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各项价格收费政策。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精神和本意见规定,对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组织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价格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策的行为;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活动,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提供价格政策、价格信息、价格协调和价格维权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


附件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实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1

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收费

按省物价局、原省计委浙价房〔1999〕411号文件、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3

测绘工程收费

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定线放样测绘费、房产测绘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4

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7〕1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5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浙价服〔2007〕126号文件、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6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77号、浙价服〔2003〕90号、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520号文件、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7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8

专业气象服务收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8〕2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9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10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1〕3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11

地产交易手续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7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12

房产交易服务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电〔2002〕7号、浙价服〔2002〕1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13

资产评估收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14

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6〕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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