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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08-00015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08〕19号 生成日期: 2008-0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法制科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08-0004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余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余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和《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甬政发〔2007〕10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市政府选拔任用的人员外,均应按本办法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审核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计划;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以下称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做好本乡镇、街道、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纪律、品德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五)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三)报名;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办理录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含高级技师),以及少数急需的专业人才,按管理权限,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可经事业单位考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调(流)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领导职数限额内,根据岗位设置、人员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人员,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批准,可暂超编制提出招聘计划。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申报,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经费形式、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对象、范围;招聘方式、时间及组织形式等。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计划一般应于上年度12月份编制,当年1月份报宁波市人事局核准后实施。招聘计划数报经核准后,年内如因具体情况确需增加计划数的,需要重新申报核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公告由市人事局根据用人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情况制作,或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情况简介;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报名地点、时间及所需证件和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核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体检标准;招聘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应在报名开始7个工作日前在本市人事(人才)网站和有关宣传媒体发布。
  第四章  报名、考核、体检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在公告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应聘人员。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按比例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需要,可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取单独笔试或单独面试的方式。考试主要测试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对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可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也可由市人事局会同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考试前,由市人事局制定考试规则,并及时向全体应考者公布,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方式的,一般先进行笔试,笔试后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面试一般由市人事局会同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面试设评委组,人数一般为5-7人,可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等部门的领导、业务骨干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面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计算总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核准确定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采取单独笔试或单独面试考试方式的,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笔试或面试分数直接确认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  根据招聘公告规定,在考试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确定体检人员,并组织进行身体检查和必要的职业心理检测。体检标准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有关规定确定,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体检须在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五章  考核和聘用
  第二十四条  考核对象在体检合格者中确定。招聘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对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详实考核。考核要客观公正,认真记录,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资格复查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在合格人员中按招聘计划数的1:1,由市人事局会同事业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招聘公告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事业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经招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并按管理权限报市人事局办理正式核准手续。
  被聘用人员凭核准的《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办理户籍、社会保险和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代理和人员聘用合同签订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聘用人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在一个月内由聘用单位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并按管理权限报市人事局备案。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遵守各项组织人事制度和纪律规定,做好试卷、试题等事项的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事局和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主管机关和招聘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或在体检、考核中舞弊、欺骗组织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不按规定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已经受聘的,要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宁波市及以上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余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规定(试行)》(余政发〔1998〕70号)同时废止。以前本市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有关事业单位进人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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