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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972698/2003-0029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03〕68号 | 生成日期: | 2003-07-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
政策图解: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余姚市城区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市建设局关于《余姚市城区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四日 余姚市城区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 2003年3月16日) 为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保障正常供水,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一户一表”改造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一户一表”的实施对象为城区供水区域内的标准五层及五层以下(最高供水点标高在黄海标高21米以下)已建的成套居民住宅和农村用户。 根据城市供水状况和设施条件,制订分年、分片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当年整片改造区域范围内的用户可单独申请一户一表安装,未列入当年整片改造区域范围内的用户则暂不予安装改造。 二、“一户一表”改造的费用承担 (一)多层成套居民住宅:用户出资300—500元/户(具体额度根据工程招投标结果确定),市财政补助300元/户,其余由市自来水公司承担(在自来水费的建设附加费中支出,下同)。 (二)居民平房、别墅户(包括已改为居委,市政公用设施已统一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的原农村用户);用户出资950元/户,市财政补助300元/户,其余由市自来水公司承担。 (三)农村用户(包括已改为居委、市政公用设施未统一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的原农村用户):自来水公司出资500元/户,市财政补助300元/户,其余改造费用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用户负担,村委会(居委会)与用户的承担比例由各村(居)自行决定。 4、营业用户:按实际安装成本价收取。 5、对由工会、民政局认定的特困户,困难户用户出资部分减半收取。用户出资部分的改造费用,由市自来水公司承担。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列入当年整片改造范围内的用户,如超过规定时间登记申请改造的,多层成套居民住宅用户需出资800元/户,平房、别墅用户需出资1200元/户。 (二)秉着用户自愿申请的原则,对不愿意实施“一户一表”的用户,仍按原供水方式、缴费规定执行。 (三)凡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涉及道路施工绿地占用的,一律免收挖掘和占用费。如造成绿化、道路等基础设施损坏,市自来水公司应按原品种或规格予以补种或修复。 (四)实施“一户一表”后,供水设施产权界定为用户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前(包括水表)的产权归市自来水公司所有,水表后的产权归用户所有,根据产权各自负责维修和管理。 (五)“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须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办法确定,不得擅自指定施工单位实施。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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