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2014年前(仅保留有效)
索引号: 002972698/2003-00295 主题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03〕38号 生成日期: 2003-04-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政府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余姚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村民和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行政村村民(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

(二)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的实施对象。

(三)具体参保对象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汇总初审后提出,经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二、保障方式和缴费办法

(一)保障方式。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分两种方式:

1、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2、凡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不包括16周岁以下的及在校学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余姚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余政发〔2002〕133号)(以下简称两低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其中,对男满45周岁又不满60周岁、女满35周岁又不满50周岁中的年龄偏大者,在首次参保时,允许延长退休年龄和适当补缴参保。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二)缴费办法

1、在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人员中,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2003年缴费标准为:1档4.6万元,2档3.3万元,3档2万元;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2003年的缴费标准见附表。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被征地人员待遇调整情况及银行利率变动的因素,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各档缴费标准调整公布后,新参保人员应按新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月缴费标准为:以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9%-30%为缴费基数的27%。

被征地人员以村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按统一办法由集体(包括个人应缴部分)一次性向市养老保障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障费。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低办法”缴费的人员,实行一次性预缴,按“两低” 缴费基数和比例每年扣减,当不足缴费时,每年一次由本人向养老保障机构缴纳。

三、享受条件和待遇

(一)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且按规定档次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障费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享受待遇标准与缴费档次相对应。2003年公布的月待遇标准为:1档300元,2档250元,3档200元。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再作调整和提高。调整的时间和待遇水平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二)按“两低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低办法”规定,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所需资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政府负担的保障资金来于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集体和个人资金不足支付保障待遇时的保障需要;在集体和个人负担的保障资金中,集体经济组织视其经济能力应当为其成员缴纳一定额度的养老保障费,并根据集体经济积累、土地征用劳力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分配等情况,制订相应的补助办法。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障机构负责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筹集的养老保障基金和所得利息纳入财政专户。养老保障机构设养老保障收入和支出专户,支出专户应保证两个月正常支付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本办法实施后,由政府建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风险基金和养老保障费预提制度。社会保障风险基金用于该项保障基金的支付缺口。基金来源为:每年在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在征地补偿项目中建立社会保障支出项目,按每亩一定标准提取的资金;在土地征用补偿时预提养老保障费,待被征地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参保后结算支付,社会保障风险基金和预提养老保障费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的养老保障待遇,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予以退回;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退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

(二)凡缴纳一次性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人员,在未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期间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且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享受养老待遇。

(三)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后,由本人提出退出农村养老保险的申请,方可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退回缴纳的本息。

(四)集体经济组织视经济能力可对参加本办法养老保障的人员实施补充养老保障办法,或通过商业保险渠道进一步提高其保障水平。

(五)市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计算机管理系统。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专户管理,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专户,并按银行一年期居民同期利息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六)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缴纳的养老保障费视作个人缴费,与个人缴费一并记入个人专户。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支付,个人专户不足支付时,有统筹风险基金支付。

(七)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在未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已记入个人专户的保障费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享受待遇后死亡的,记入个人专户的储存额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出国、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3年开始在各街道、经济开发区通过试点后推行。有条件的乡镇也可先试点,2004年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逐步实施。

(九)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附件:

2003年年龄在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的缴费标准

缴费档次

缴费标准(万元)


年龄(周岁)


1档



2 档


3 档


60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1周岁以下

55周岁(含本数)以上至56周岁以下

4.30

3.1

1.9

61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2周岁以下

56周岁(含本数)以上至57周岁以下

4.00

2.9

1.8

62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3周岁以下

57周岁(含本数)以上至58周岁以下

3.70

2.7

1.7

63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4周岁以下

58周岁(含本数)以上至59周岁以下

3.40

2.5

1.6

64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5周岁以下

59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0周岁以下

3.10

2.3

1.5

65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6周岁以下

60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1周岁以下

2.80

2.1

1.4

66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7周岁以下

61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2周岁以下

2.50

1.9

1.3

67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8周岁以下

62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3周岁以下

2.20

1.7

1.2

68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9周岁以下

63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4周岁以下

1.90

1.5

1.1

69周岁(含本数)以上至70周岁以下

64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5周岁以下

1.60

1.3

1.0

70周岁(含本数)及以上年龄

65周岁(含本数)及以上年龄

1.30

1.1

0.9

注: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提高,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标准根据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