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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行政村(社、居)主要幹部退職補助金制度的實施意見

2008-04-15字體:【


各村(社、居)黨組織: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三真、關愛基層”的有關要求,切實做好村(社、居)退職幹部工作,幫助他們解決退職後在生活上的一些實際困難,使他們感受到組織的溫暖,經街道黨委、辦事處研究,決定實施村(社、居)(包括行政村撤並前的原行政村)主要幹部退職生活補助金制度,具體如下:
一、補助的對象和享受範圍

1、補助對象及範圍:

(1)建國初至1992年鄉鎮撤擴並前擔任村主要負責人的幹部,主要指行政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村主任、大隊長、高級社社長、農會主任(間斷擔任正職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兼職的只能計算一職)。
(2)已在企、事業等單位享受退休待遇的,根據往高靠原則執行,不得重復享受(不包括三老、榮譽、復退軍人和勞模等生活補助款);
(3)1992年至2002年間退職的村(社、居)主要幹部,曾作過一次性政策處理的,其92年以後的工作年限不作計算。
2、下列對象不在享受範圍:
(1)因違反黨紀、政紀受撤消黨內外職務、開除黨籍或追究刑事責任者,以及未經組織批准擅自離崗的;
(2)92至今仍擔任村主要幹部的。
二、退職補助金標準:
1、任職時間在1年以上3年(含3年)以下的,每月40元;
2、任職時間在3年以上5年(含5年)以下的,每月60元;

3、任職時間在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每月80元;

4、任職時間在10年以上15年(含15年)以下的,每月100元;

5、任職時間在15年以上的,每月120元。
三、享受退職補助金的年齡
享受退職補助金的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開始享受。
四、資金來源
由街道財政全額負擔。

五、申報及發放辦法
1、申報:凡補助對象到達規定年齡時,由村(社、居)黨組織申報並領取登記表,經本人填寫,村(社、居)黨組織審核,報街道黨委批准後發放。具體手續由街道黨委組織辦負責辦理,核實後發放村(社、居)退職幹部生活補助金領取證,申報時間為每年5月、11月各一次。對新申報人員各村要進行公示,享受對象每年年初要進行復核。
2、發放:確定一年二次,即1月份一次,次年6月份一次。
本退職補助金制度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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