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居)黨組織: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三真、關愛基層”的有關要求,切實做好村(社、居)退職幹部工作,幫助他們解決退職後在生活上的一些實際困難,使他們感受到組織的溫暖,經街道黨委、辦事處研究,決定實施村(社、居)(包括行政村撤並前的原行政村)主要幹部退職生活補助金制度,具體如下: 一、補助的對象和享受範圍
1、補助對象及範圍:
(1)建國初至1992年鄉鎮撤擴並前擔任村主要負責人的幹部,主要指行政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村主任、大隊長、高級社社長、農會主任(間斷擔任正職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兼職的只能計算一職)。 (2)已在企、事業等單位享受退休待遇的,根據往高靠原則執行,不得重復享受(不包括三老、榮譽、復退軍人和勞模等生活補助款); (3)1992年至2002年間退職的村(社、居)主要幹部,曾作過一次性政策處理的,其92年以後的工作年限不作計算。 2、下列對象不在享受範圍: (1)因違反黨紀、政紀受撤消黨內外職務、開除黨籍或追究刑事責任者,以及未經組織批准擅自離崗的; (2)92至今仍擔任村主要幹部的。 二、退職補助金標準: 1、任職時間在1年以上3年(含3年)以下的,每月40元; 2、任職時間在3年以上5年(含5年)以下的,每月60元;
3、任職時間在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每月80元;
4、任職時間在10年以上15年(含15年)以下的,每月100元;
5、任職時間在15年以上的,每月120元。 三、享受退職補助金的年齡 享受退職補助金的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開始享受。 四、資金來源 由街道財政全額負擔。
五、申報及發放辦法 1、申報:凡補助對象到達規定年齡時,由村(社、居)黨組織申報並領取登記表,經本人填寫,村(社、居)黨組織審核,報街道黨委批准後發放。具體手續由街道黨委組織辦負責辦理,核實後發放村(社、居)退職幹部生活補助金領取證,申報時間為每年5月、11月各一次。對新申報人員各村要進行公示,享受對象每年年初要進行復核。 2、發放:確定一年二次,即1月份一次,次年6月份一次。 本退職補助金制度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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