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和省人口計生委《關於人口計劃生育行政機關實施再生育審批的規定》及《浙江省計劃生育特殊情況生育審批辦法》。
審批對象:確有特殊情況,且群眾公認、他人不易攀比的申請生育子女的合法夫妻。
審批條件:申請特殊情況生育的夫妻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無違反生育政策的行為;
夫妻雙方均有生育意願並提出生育申請;
家庭環境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夫妻一方經設區的市計劃生育部門組織鑒定不能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2、一方已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身邊無子女的再婚夫妻;
3、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喪偶,現家庭無子女或只有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
4、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身邊無子女,是指夫妻再婚時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的家庭無子女。
審批材料:《計劃生育特殊情況生育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結婚證書、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張,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需要經市級有關部門認定的不孕不育證明和《收養證》,再婚對象需提供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協議離婚的需同時提供《離婚證書》,喪偶的需提供死亡證明。上述證件要求提供原件。
審批程式:夫妻申請時填寫《計劃生育特殊情況生育申請審批表》→村(居)簽署核實意見→鄉鎮(街道)計生辦受理並審查核實、簽署意見→縣(市)、區計生局審查核實、進行公示、簽署意見→市計生委審批,批准的發給書面通知決定和《再生育證》,不予批准的出具書面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審批時限:審核機關應當自其受理再生育申請之日起20日內,或收到下一級行政機關呈報的申請審批表之日起20日內,將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填寫在申請審批表上呈報給上一級人口計劃生育行政機關;市計生委應當在收到《計劃生育特殊情況生育申請審批表》三十日之內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書面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