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設為首頁 加為收藏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辦事指南
再生育審批及《再生育證》核發的相關規定

2006-06-20字體:【
關於人口計劃生育行政機關

 

實施再生育審批的規定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現根據該法和《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是依照《行政許可法》配套建立的再生育審批工作制度,其所指的再生育審批,包括人口計劃生育行政機關依照《條例》第19條第1款、第2款規定,對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的審批和對特殊情況生育申請的審批。再生育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

一、再生育申請的提出

1、合法夫妻是再生育申請的申請人。已生育過子女,符合《條例》第19條、23條規定條件,計劃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提出再生育申請。

2、夫妻申請再生育,必須親自填寫《夫妻再生育申請審批表》或《夫妻特殊情況生育申請審批表》,同時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張,經行政村(社區居委會)計劃生育服務員簽署核對意見後,由夫妻本人將申請審批表和所附證件送交生育管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

具有其他情況的夫妻,還應當附相關的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收養登記證、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證明、病殘兒鑒定等證明。

3、申請人提出再生育申請,必須如實填寫《夫妻再生育申請審批表》或《夫妻特殊情況生育申請審批表》,並對填寫內容和所提供證件、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

二、再生育申請的受理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受理再生育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機關接到申請人遞交的《夫妻再生育申請審批表》或《夫妻特殊情況生育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證件、證明材料後,應當即時審查並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2、申請生育事項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審批表形式和填寫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申請生育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審批表的形式和填寫符合要求,所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該生育申請。

4、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應當為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的,在決定書中應依法說明理由。

5、即時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決定後,受理機關要當場將相關證件、證明退回申請人。必要時,由受理機關複印原件。

三、再生育申請的審核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的行政機關,也是初審特殊情況生育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和特殊情況生育申請後,審核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審批表和所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審查的重點為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再生育條件。

2、縣(市、區)人口計劃生育行政機關審核

縣(市、區)人口計劃生育行政機關是特殊情況生育申請的復審核機關。收到初審機關呈報的《夫妻特殊情況生育申請審批表》後,復審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審批表和所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審核的重點為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特批條件。

3、審核過程中的公示和調查

在審查核實的基礎上,審核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申請再生育的情況予以公示,公示地點為申請人所在地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公示有異議的,應當調查核實。

審核過程中,審核機關可以向申請人調查、了解情況,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審核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審核機關應當自其受理再生育申請之日起20日內,或收到下一級行政機關呈報的申請審批表之日起20日內,將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填寫在申請審批表上呈報給上一級人口計劃生育行政機關。

四、再生育申請的審批

1、縣(市、區)人口計劃生育行政機關是批准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的行政機關,設區的市的人口計劃生育行政機關是批准特殊情況生育申請的行政機關。

2、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下級行政機關呈報的申請審批表之日起30日內依法作出批准生育的書面決定。審批機關依法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審批機關作出批准再生育決定,應當即時填寫《再生育申請審批決定通知書》和《再生育證》,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該通知書和《再生育證》。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批准再生育的情況,以政務公開的形式在公告欄或電子資訊網上公開,以便公眾查閱。

4、審批機關實施再生育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五、再生育審批中的數量限制和效力範圍

1、特殊情況生育審批由省人口計劃生育行政機關按全省當年人口計劃出生數的一定比例統籌安排給各市,各市應當公示當年的特批數量。對符合特批條件的申請人,各市計劃生育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生育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批准生育的決定。

2、再生育申請獲批准後,《再生育證》的適用範圍不受地域、期限限制。申請人生育後,《再生育證》由接生醫院剪角作廢。

六、《再生育證》的撤銷和登出

1、申請人依法取得的《再生育證》受法律保護,除依法撤銷外,計劃生育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生育審批決定。

2、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再生育證》,尚未生育的,應當予以撤銷;已生育的,按違法生育處理。

3、申請人獲得生育審批後,違反《條例》規定,實施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行政機關應當撤銷其《再生育證》,並不再批准其生育。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生育審批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在申請人未懷孕的情況下,可以撤銷《再生育證》,並依法追究失職工作人員的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生育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生育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生育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生育許可的。

5、行政機關作出生育審批決定後,申請人發生不能再生育情況或決定不再生育的,應主動去行政機關辦理《再生育證》的登出手續。

6、撤銷或登出《再生育證》,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撤銷或登出書面決定,製作撤銷或登出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並在申請審批表的備註欄中予以記錄。

七、再生育審批的監督檢查

1、設置《行政機關辦理再生育審批工作記錄表》,用於明確、追究各級行政機關在再生育審批程式中的工作責任。

2、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再生育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並給予警告。

3、偽造、變造、買賣《再生育證》的,由計劃生育行政機關依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他規定

1、本規定中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2、本規定中行政機關凡是送達給申請人的書面材料,均應由受送達人和送達人在文件送達回證上簽字。

3、本規定中行政機關所簽署的意見,均由本行政機關的承辦人簽字。

4、本規定中的未盡事宜,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5、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實施。

 

  附:夫妻再生育申請審批表

版權所有  2006-2010 余姚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地址:余姚市合寶弄24 號   聯繫電話:0574-62624617   網管信箱:WEB_MASTER@YY.GOV.CN    

Produced By 大漢網路 大漢版通發佈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