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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
鼓勵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一年以上的除外;
●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連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在戶籍制度改革和小城鎮建設中,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在轉為城鎮居民這日起五年內,可繼續享愛《省條例》規定的適用於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浙江省特殊情況生育審批條件
●夫妻一方經設區的市計劃生育部門組織鑒定不能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
●一方已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身邊無子女的再婚夫妻;
●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喪偶,現家庭無子女或只有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
再生育間隔時間
符合以上規定條件的夫妻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期必須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間隔期限制:
女方在二十八周歲以上的;
符合再生育條件第十條規定的。
生育管理
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為女方戶籍所在地。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為男方戶籍地。女方離開戶籍地,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經女方戶籍地向現居住地履行委託手續後,可由現居住地進行生育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