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意見)
甬政辦發[2001]51號
關於對外商投資項目引薦者
實行獎勵的若干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市委、市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甬黨[2001]1號)精神,為加大招商力度,廣開引資渠道,充分調動社會各界招商引資的積極性,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外商投資項目引薦者實行獎勵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實施範圍
本意見所稱的外商投資項目是指外商來甬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項目;外商投資者是指來甬投資的外國企業、境外企業、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臺胞和海外留學生;引薦者是指直接介紹外商投資者來甬興辦外商投資項目的境內外機構、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
二、引薦者的義務
(一)引薦者應向中外合資、合作的中方以及項目審批機關提供外商的投資資訊。
(二)引薦者在引薦項目時,應到項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部門領取並填寫《寧波市外商投資項目引薦登記表》(見附件1)。
(三)引薦者應對引薦項目的全過程,包括立項、可行性研究、合同或章程、外方資金到位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跟蹤和促進。
三、獎勵標準
(一)對引薦者的獎勵以外商實到資金計獎,美元與人民幣的匯率按資金解繳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獎金為人民幣。
(二)獎金按外商投資項目中外商中實際到位金額的5‰以內兌獎。凡由市級對外招商引資專項資金中獎勵的,獎勵具體標準由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項目難易程度和引薦者貢獻大小提出建議,報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審定。
(三)凡投資大、技術高、效益好,對本市國民經濟發展或稅收有較大貢獻的項目,市政府還將以特別獎勵的形式對引薦者予以獎勵。
(四)根據合同或章程,外商投資項目出資方式中含有無形資產的,其無形資產部分參照辦理。
四、辦理程式
(一)外商投資企業引薦者在向項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部門申報引薦者獎勵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1、引薦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
2、引薦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引薦的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報告複印件;
4、引薦的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5、《寧波市外商投資項目引薦登記表》;
6、引薦者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7、投資者出具的引薦者確認書。
(二)引薦者獎勵按照自行申報、審核確認的辦法辦理。外商投資項目獎勵審核機構由項目所在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共同組成。
獎金每季審核一次,經審核批准後發給《寧波市外商投資項目引薦確認書》(見附件2)。
(三)引薦者持《寧波市外商投資項目引薦確認書》和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領取獎金。如引薦者不能親自前來領獎,可委託他人代理。代理人在領獎時應提交引薦者的委託書和引薦者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凡項目合同或章程規定分期出資的,項目獎金根據實際外資到位情況分批兌現。
五、獎金來源
獎金按投資項目的稅收歸屬,由同級財政分別列支。
六、資金分配
(一)凡引薦者為單位(部門)的,獎金可集體分配,按貢獻大小,獎勵有關人員。
(二)凡引薦者為個人的,獎金全部歸個人所得;如引薦者為數人,由其自行協商分配獎金。
(三)凡引薦者為涉外單位和專職從事招商人員的,獎金撥給引薦者所在單位,其中30%-50%可用於獎勵個人,其餘部分作為單位招商引資工作經費。
(四)引薦者所得獎金(指個人所得部分)由獎金兌現部門代扣個人所得稅。
七、其他
(一)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二) 本意見由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一年七月二日
編號:
寧波市外商投資項目引薦登記表
引薦者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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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薦者姓名 |
引薦項目時間 |
引薦者電話 |
引薦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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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薦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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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薦項目的
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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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薦項目的
推進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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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機關
初審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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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審批機關留存;另一份由引薦者留存,作為今後領取獎勵上報材料之一。
編號:
寧波市外商投資項目引薦確認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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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薦者
情況 |
姓 名 |
單 位 |
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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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
投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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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
投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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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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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
確認意見 |
投資者簽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審批機關留存;另一份由引薦者留存,作為今後領取獎勵上報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