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文件 寧波市財政局
甬外經貿管〔2007〕5號
關於印發寧波市(外經貿)使用中央品牌發展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外經貿局、財政局,“五區一島”經發局、財政局,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十六屆五中全會和“十一五”規劃關於加快自主品牌建設的精神,商務部、財政部在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品牌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於支援我國企業的自主品牌建設。根據商務部、財政部《做好品牌發展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06〕4號)和寧波市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寧波市自主品牌出口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6〕40號)文件精神,結合寧波出口品牌發展的實際,在充分調研、討論和論證的基礎上,制定了《寧波市(外經貿)使用中央品牌發展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實施,並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專項資金”的示範和引導作用。自主品牌建設是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內容,也是提高我國出口商品國際競爭力的重要舉措。支援企業開展自主品牌建設,有利於儘快轉變我國對外貿易增長方式,提高我國商品、服務和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為此,各地外經貿、財政部門和有關企業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統一認識,密切配合,務求實效,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示範和引導作用,用足用好“專項資金”。 二、要努力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在“專項資金”的項目安排中,做到“點面”結合,既要做好品牌建設的基礎工作,更要體現“精兵強將”、扶優扶強的發展戰略,激發品牌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突出提高自主品牌商品出口比重。 三、要堅持品牌建設企業是主體的原則。有關企業要結合本企業品牌發展戰略,完善品牌發展規劃,按規劃、有針對性提出年度品牌工作項目;要結合“專項資金”,加大在品牌建設、新產品研發、企業品牌宣傳和市場開拓中的資金投入和工作力度。 四、要嚴格按照“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專項資金”使用原則、對象、範圍和申報程式,提出需支援的項目和標準,做到專款專用;所有與使用“專項資金”有關的單位和企業,均須建立完整的檔案,自覺接受商務部、財政部及其他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管理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2007年度 “專項資金”項目年度計劃,請有關單位和企業按“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于2007年3月底上報市外經貿局。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寧波市(外經貿)使用中央品牌發展 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為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的培育和發展,增強出口商品國際競爭力,推動加快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好中央品牌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根據商務部、財政部《做好品牌發展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06〕4號)、寧波市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寧波市自主出口品牌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政辦發〔2006〕140號)精神,特製訂本辦法。 一、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原則 1.堅持符合國家和寧波市外經貿發展政策的原則。 2.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和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原則; 3.有利於激發廣大企業創立自主品牌的積極性,提高全市自主商品出口比重。 二、專項資金的使用對象及支援範圍 (一)使用對象 我市獲得商務部以及列入我市“重點培育和發展出口名牌”稱號(以下統稱“出口品牌”)的外經貿企業及相關項目組織承辦單位。 (二)支援範圍 1.支援出口品牌企業開展自主出口品牌建設; 2.支援出口品牌企業參加境外展(博)覽會,開展境外促銷、推介等經貿活動; 3.支援為擴大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國際市場影響而開展的境內外宣傳和推廣活動; 4.支援出口品牌企業“走出去”,在境外設立自主出口品牌專營店、研發、售後服務機構等; 5.支援有利於自主出口品牌建設、推廣和保護的公共服務。 上述支援範圍的經營者應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按寧波市外經貿局要求(具體統計辦法另發),做好品牌出口統計和分析工作,準確、按時上報本單位自主品牌商品出口統計情況。對經有關部門認定,未能依法履行勞動、安全和環保等義務及完成統計工作任務的企業,將取消資助資格。 三、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及標準 1.品牌宣傳:對出口品牌企業在境外目標市場進行自主品牌宣傳,且自主品牌出口量較上年度有明顯提高的,按其實際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資助。 2.品牌參展:對出口品牌企業參加商務部組織的以及我市確定的重點境外品牌展的攤位費、展品回運費給予70%資助,全年最高資助不超過5萬元。 3.品牌境外展示活動:對出口品牌企業實施境外專項大型品牌展示、發佈活動給予一定的資助。 4.品牌“走出去”:對出口品牌企業“走出去”在境外設立品牌專賣(營)店或行銷網路、售後服務機構等給予一定的資助。 5.品牌收購:對出口品牌企業收購境外知名品牌(含商標、專利)給予一定資助。 6.產品研發:對出口品牌企業對品牌產品進行技術更新、開發,且獲取國家級技術專利、有明顯出口實績;參與本行業國際技術標準制定所發生的費用,給予一定資助。 7.知識產權保護:對出口品牌企業遭遇境內外知識產權侵犯而進行法律諮詢,援助的費用給予一定的資助。 8.品牌政府推介:對政府部門組織的為整體推動、宣傳全市出口品牌而在境內外舉辦的品牌介紹會、發佈會、說明會、研討會等活動費用給予一定的資助,對整體推動、宣傳全市出口品牌在境內外統一開展宣傳項目,包括廣告投放、資料編印等費用給予一定的資助。 9.品牌政府培訓和研究:對政府部門組織的為推動自主品牌建設而進行國內外交流培訓、理論研討、課題研究等費用給予一定資助。對制定全市出口品牌中長期規劃而發生的費用給予一定的資助。 四、專項資金年度計劃的編制和申請資金需提供的材料 申請使用品牌專項資金的企業均應編制專項資金項目年度計劃,在具體項目申請時必須提供以下規定的材料。 (一)專項資金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 各出口品牌企業應根據寧波市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寧波市自主出口品牌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政辦發〔2006〕140號)文件精神和本專項資金支援範圍、資助項目,提出當年推進自主出口品牌建設項目(填報《品牌專項資金年度項目使用計劃表》),經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根據資金計劃安排,共同提出下一年度品牌發展專項資金額度和項目,並組織實施。具體執行中,各地可根據品牌培育工作具體情況提出調整計劃意見報寧波市外經貿局備案。 (二)專項資金的申報時間 專項資金資助撥付,原則上採取事後撥付辦法,一年一次。個別特殊項目採取編制預算,經審核事先預撥,事後審核決算辦法。凡已享受中央和市有關資金資助的項目只能申請尚未資助部分。 (三)申報專項資金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1.申請“品牌宣傳”的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表; (2)項目單位與承接單位的業務合同; (3)出口品牌商品當年及上年度出口情況; (4)境外實體廣告提供廣告照片; (5)境外報刊雜誌廣告提供廣告正本或複印件; (6)境外影視廣告提供光碟及播出說明; (7)支付給承接單位的銀行付款憑證(以現金支付的,複印記賬憑證)或對方提供的發票複印件。 2.申請“品牌參展”的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表; (2)出國任務批件或組展方的邀請函覆印件; (3)攤位費的銀行支付憑證或對方開具的收款發票複印件; (4)參展人員的出國簽證(含出入境頁)複印件; (5)申請展品回運費的需提供運展品的海關報關單複印件; (6)組團單位有關文件複印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3.申請“品牌境外展示活動”的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表; (2)出國任務批件或組展方的邀請函; (3)參展人員的出國簽證(含出入境頁)複印件; (4)委託承辦單位的業務合同; (5)有關費用的銀行支付憑證或對方開具的收款發票複印件; (6)有關展示活動的音像資料、宣傳圖片等。 4.申請“品牌走出去”的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表; (2)境外企業機構註冊複印件; (3)境外企業機構章程(或合同)複印件; (4)實際對外投資付匯匯款憑證複印件; (5)我國駐當地使領館經商處(室)的證明文書; (6)仲介機構對投資主體企業審計的財務會計資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請“品牌收購”的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表; (2)境外諮詢機構對該品牌(商標、專利)評估報告、該品牌(商標、專利)的商標圖形及收購合同(中外文); (3)實際收購付匯匯款憑證複印件。 6.申請“產品研發”的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表; (2)產品技術更新、開發的相關說明; (3)國家級專利證書複印件; (4)出口品牌商品當年及上年度出口情況; (5)費用清單,及各項費用銀行支付憑證複印件; (6)參與行業技術標準制定的有關文件及費用清單、銀行支付憑證複印件。 7.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表; (2)項目協議或合同複印件,項目情況證明; (3)費用清單及各項費用銀行支付憑證複印件。 8.申請“品牌政府推介”、“品牌政府培訓和研究”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表; (2)寧波市外經貿局組織項目的意見; (3)項目實施方案複印件; (4)與有關單位的協議或合同複印件; (5)項目經費預算; (6)項目完成後提供項目完成情況,主要成果和影響,各項費用實際支出的說明及決算複印件。 以上所涉及的複印材料需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複印日期、複印人簽名。 五、專項資金申請核撥程式 1.項目初審 寧波市外經貿局委託各地外經貿部門對企業申請項目進行全面審核並提出資金資助的初步意見,各地外經貿部門在對項目審核時應徵求當地財政部門的意見。 2.核撥程式 (1)計劃申報:市級項目單位直接報送寧波市外經貿局;各縣(市)區外經貿企業分別報送所在地的外經貿部門,各地外經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上報寧波市外經貿局。以上申報時間在每年的12月底前。 (2)項目申報:市級項目單位直接報送寧波市外經貿局;各縣(市)區外經貿企業分別報送所在地的外經貿部門,各地外經貿部門匯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上報寧波市外經貿局。以上申報時間在每年的1月底前。 (3)項目撥款:寧波市外經貿局與市財政局負責對申請項目進行聯合審定。審定通過後,市外經貿局匯同市財政局聯合發文進行公佈。市財政局負責將資助資金直接撥付到有關企業或組織單位。 六、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監督檢查 1.各地外經貿部門應匯同財政部門對本地有關企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分析,對每個項目做出評價。有關材料在上報資金項目時一併上報。 2.各地外經貿、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項目和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要求所有與使用專項資金有關單位,均須建立完善的檔案,以備核查。 3.為了保證專項資金的資助落到實處,防止擅自更改專項資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佔、騙取等行為的發生,寧波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將對專項資金的資助項目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不定期地對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必要時委託仲介機構進行專項檢查。對違反本通知的單位和個人,一律收回資助資金,取消下年度資助資格,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進行處理。 七、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由寧波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品牌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 2.《品牌專項資金年度項目使用計劃表》 3.《品牌專項資金年度使用申請(計劃)匯總表》
附件1
品牌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 填報時間: 申請單位(蓋章) 海關代碼 開 戶 銀 行 銀 行 帳 號 申請項目名稱 申請材料名稱:
項目總費用(元) 要求資助金額 茲保證上述提供的材料、文件及複印件真實、有效。 法人代表(簽名): 各地外經貿部門初審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各地財政部門初審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品牌專項資金年度項目使用計劃表 填報時間: 申請單位(蓋章) 海關代碼 申報項目名稱 申報項目簡介: 計劃總費用(元) 要求資助金額 各地外經貿部門審核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各地財政部門審核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品牌專項資金年度使用申請(計劃)匯總表 填報單位(蓋章): 序號 海關代碼 企業名稱 項目名稱 項目總費用 要求資補金額 備註
主題詞:外貿 資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商務部,財政部,市人大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經委。 寧波市外經貿局辦公室 2007年1月23日印發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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