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人事代理人員: 為規範和完善市人才交流諮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人才中心)人事代理人員的養老保險工作,保障人事代理人員的合法權益,增強人事代理工作的透明度,促進市人才中心的服務工作和我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有序發展,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甬政(1995)22號]和浙江省人事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人才(1996)194號]精神,現就我市人事代理人員參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參保)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參保的範圍對象 在市人才中心代理的各類大中專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按規定可參加事業養老保險的代理人員(開除公職、除名等單純代理檔案的除外)。 二、關於繳費基數的確定 參保人員按我市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原則上按本人當年四月底檔案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補貼等)。對檔案工資總額高於事業社保機構公佈的上年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月平均工資的,可按上年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三、關於繳費的辦法 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費可按年度繳納,也可按半年分兩次繳納。繳費時間:上半年費用(當年5月至10月的檔案保管費和各種保險費)必須在當年的5月底前繳清,下半年費用(當年11月至次年4月的檔案保管費和各種保險費)必須在11月底前繳清,否則視作自動放棄參保權利,不準再參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由市人才中心辦理中止繳費手續。但對2004年4月30日前因拖欠養老保險費而中斷投保的人事代理人員,如本人願意續繳,允許在2004年4月30日前按照2002年度事業單位社會平均月工資1677元為繳費基數辦理補繳手續,逾期不再辦理。 四、關於中(終)止繳費的處理 一、參保人員調往市外或轉入企業社保機構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可按規定轉移。 二、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參保人員未到法定退休年齡而出國定居、錄用為公務員、死亡等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社保機構按規定退還其個人帳戶中屬個人繳納的本息,除上述情況外已繳入社保機構的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帳戶不能退還繳費本人。 四、中止繳費(包括自動放棄參保)的代理人員,其個人帳戶可轉移的按規定轉移,不能轉移的由市人才中心予以保留,今後可轉移時再辦理轉移手續。 五、關於提前退休問題 參保人員未到法定退休年齡,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要求提前退休的,本人需要當年5月底前向市人才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參加統一組織的體檢。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後符合病退條件的,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參保人員從事井下、高空、高溫、有毒等有害身體健康工種的,根據本人檔案原始記載,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辦理提前退休。 六、關於養老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員在代理期間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可按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標準計發養老金。符合增發條件的勞動模範、教師、護士等,根據上級規定辦理。 二、事業單位轉制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並一次性向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或每年按上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平均工資遞增10%作為繳費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退休後可享受轉制前事業單位津貼比例計發養老金。 三、參保人員的退休手續由市人才中心辦理,經社保機構核準養老金後,由市人才中心委託金融機構代為發放。 七、關於檔案工資的辦理 參保人員的檔案工資套改和日常的增資工作,由市人才中心負責辦理,由工資福利和退休幹部管理科核準。 八、關於喪葬撫恤費問題 參保人員因工死亡,參加工傷保險的,按工傷待遇享受;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或非因公死亡,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由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支付。 余姚市人事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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