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作出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出具户籍证明。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再对家庭户口的居民提供户籍证明,对集体户口的居民仍提供户籍证明(由城区户口申报中心、各派出所出具),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取消打印户籍证明服务。
公安窗口
20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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