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浙财函[2008]6号<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我市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对占用耕地(含园地)的税额征收标准从每平方米9元调整为每平方米45元,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上述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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