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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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2008-06-02字體:【

甬信局〔20077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軟體產業發展的意見》(甬政發〔200736號)的有關規定,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資訊產業局負責市重點軟體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三條  申報市重點軟體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上年度不虧損:

(一)經我市軟體企業認定機構認定的軟體企業,上年度軟體收入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二)系統集成資質三級以上,上年度系統集成收入不低於1500萬元人民幣;

(三)從事資訊服務的企業上年度資訊服務收入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四)軟體出口及服務外包企業,上年度軟體出口收入或服務外包收入不低於20萬美元,且佔到本企業年軟體業務收入的50%以上。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四條  申報企業通過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軟體產業主管部門向市資訊產業局申報,市資訊產業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根據申報材料進行認定。

第五條  市重點軟體企業實行逐年動態認定制度, 年度市重點軟體企業未通過下一年度認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有關政策優惠。

 

第四章  申報材料

第六條  申報市重點軟體企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可在市資訊產業局網站www.nbit.gov.cn下載);

(二)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三)軟體企業認定證書複印件或系統集成資質複印件(資訊服務業企業不用提供);

(四)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五) 軟體出口及服務外包企業需提供上年度軟體出口合同複印件、結匯單複印件。

(六)市主管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七)上述申報材料要求一式二份及電子版。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七條  市資訊產業局對市重點軟體企業實施重點管理和扶持,並積極幫助其申報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

第八條 已經認定的市重點軟體企業,可享受《關於進一步加快軟體產業發展的意見》(甬政發〔200736號)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九條 市資訊產業局對已經認定的市重點軟體企業,如發現其申報材料弄虛作假,將撤銷其市重點軟體企業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並追回已經享受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資訊產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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