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07年度支援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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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07年度支援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5-13字體:【

 [商財發(2007)343]

為加快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發展,支援服務外包企業做大做強,積極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促進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經國務院批准,商務部、財政部在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援我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公共平臺建設及企業發展,降低服務外包人才定制培訓的成本。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7年資金支援的領域和重點

(一)2007年重點支援商務部會同資訊產業部、科技部確定的“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園區”(以下簡稱服務外包承接地)的服務外包企業,以及符合第二款條件並且列入商務部重點服務外包企業名錄的企業。

  (二)鼓勵提供各類適用承接國際服務外包人才的符合第二款條件的培訓機構(含大專院校,以下簡稱“培訓機構”)

  (三)支援服務外包承接地的相關公共服務平臺設備購置及運營費用。

    二、申請支援的企業和培訓機構須具備的條件

()申請的服務外包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依法備案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2、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3、已與一家或多家服務外包發包商簽訂中長期提供服務外包業務合同,企業每年提供服務外包業務額不低於150萬美元,其中向境外客戶提供服務外包業務額佔70%以上;

4、具有服務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務外包市場開拓和項目管理人員,大學(含大專)畢業及以上學歷員工佔公司員工總數70%以上。

()申請的培訓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服務外包人才培訓的從業資格;

2、具有符合條件的場地、設施、專業教材和師資力量;

3、具有為承接服務外包企業提供定制培訓的經驗;

4、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5、所申報的培訓項目原則上為非盈利培訓。

三、支援的標準和支援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從200711起,每新錄用1名大學生(含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從事服務外包工作並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企業不超過4500元的定額培訓支援(定向用於上述人員的培訓)

對被錄用人員提前解除合同,並在原合同規定的兩年期內,與其他服務外包企業或原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不再給予上述企業定額培訓支援。

()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培訓機構,從200711起,其培訓的從事服務外包業務人才(大專以上學歷),通過服務外包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並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培訓機構每人不超過500元的定額培訓支援。

()對服務外包承接地的有關公共服務平臺設備購置及運營費用,給予定額支援500萬元,專項支援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公共資訊服務平臺和公共培訓服務平臺所需設備購置及運營費用。具體由各基地城市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制定專項使用管理辦法安排使用。

四、資金的申請和撥付

()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和培訓機構,可在830之前,向所在城市商務、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培訓資助申請。

1、服務外包企業申請支援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務外包人才培訓支援申請表》(見附件1)

(2)錄用人員身份證明及大專以上學歷證明複印件;

(3)被錄用人員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的2年以上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2、培訓機構申請支援還需提供下述材料:

(1)有關部門提供的依法從業資質證明;

(2)每期項目的培訓方案及課程安排;

(3)出具為服務外包企業提供定制培訓的材料(含培訓機構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的定制培訓協議)

(4)培訓機構頒發被培訓人員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合格證書複印件;

(5)被培訓人員的培訓費用繳費憑證複印件;

(6)每期培訓項目成本、收費標準等明細情況。

()經所在城市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在930前,將《2007年度服務外包企業錄用人員匯總表》(附件2)和《2007年度服務外包人才培訓支援匯總表》(附件3)逐級上報至商務部、財政部。

()商務部、財政部審核各地上報的培訓申請後,確定支援數額。財政部于本年度內按照預算級次撥付各省級財政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規定撥付至服務外包企業和培訓機構。

五、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通知要求抓緊制定支援本地公共平臺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六、各地商務、財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資金撥付申請等有關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七、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于20084月底前將資金使用情況報商務部、財政部。

八、嚴禁任何單位騙取、挪用或截留資金。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單位,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資金,取消其以後年度申請資格,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或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或單位的責任。

各地在執行本通知規定過程中,應認真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向商務部(財務司、外資司)、財政部(企業司)反映。 特此通知。

財政部商務部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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