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08年度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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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08年度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2008-10-09字體:【

各有關企業:

根據商務部、財政部《農輕紡產品貿易促進資金暫行辦法》(商規發【2005507號)和《關於做好2008年度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08340號)的有關精神,為做好我市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商務部要求做好申報工作。費用資助限于2007112008630期間完成的項目。2006年已申報,享受農輕紡產品貿易促進資金的項目不屬於本次支援範圍。

二、申報材料和時間要求。此次申報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請各企業將項目申報材料(書面和電子文檔)一式六份于1014日前上報我局,由我局審核後於1015上報寧波市外經貿局。申報材料用A4紙列印,按順序于左側裝訂成冊。具體申報規定及要求、格式在商務部網站外貿司子站下載(http://wms.mofcom.gov.cn/)。逾期報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確保上報項目的真實性。企業申報材料必須詳盡真實,寧波市外經貿局將安排時間組織初審。

聯繫人:谷夏先 電話 62666815

                                   余姚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2008108

附件:

商務部、財政部關於做好2008年度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商財發[2008]340

為推動農業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提高農產品出口品質,增強國際競爭力,根據《農輕紡產品貿易促進資金暫行管理辦法》(商規發〔2005507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現就申報2008年度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金支援領域

(一)農產品出口行業公共技術平臺

農產品出口行業公共技術平臺,是指由行業組織、企業及其他社會團體獨資、合資或合作興辦,以本行業出口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場的研發、設計、品質控制、產品檢測所需的公共技術及設備,為新技術、新標準的制訂、交流、推廣、諮詢、培訓或出口產品自檢、預檢等提供服務的機構。

(二)出口農產品品質可追溯體系

出口農產品品質可追溯體系是指出口企業根據良好農業規範(GA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或有機產品等標準及相關規定要求,建立的出口產品溯源和追蹤體系。企業建立的追溯體系,應記錄農藥、獸藥、種苗、種畜禽使用及農產品種植、養殖檔案和流通情況,並通過電子標簽、條碼等資訊手段,確保產品可追溯回加工、生產環節。

二、資金支援標準

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實行部分支援的方式。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的資助比例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金額的70%;其他地區的資助比例不超過50%。每個行業公共技術平台資助項目的資助資金不超過200萬元,每個出口農產品品質可追溯體系項目的資助資金不超過100萬元。

2007112008630期間完成的項目可進行申報。為加強對項目申請的管理工作,提高上報項目品質,2008年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實行限額管理。每個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報項目申請金額合計不得超過1000萬元;每個出口行業組織、中央企業上報項目申請金額合計不得超過500萬元。2006年已申報、享受農輕紡產品貿易促進資金的項目,不屬本次支援範圍。

三、申報項目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報項目的申請單位須提供以下材料:

1. 2008年度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申請書,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如申請行業公共技術平台資助,應提供申請單位目前的服務對象範圍,現有服務項目和產品,實施本項目後預期的服務情況、可達到的目標和效果以及是否申請、享受同類中央財政資金資助等;如申請建立出口農產品品質可追溯體系資助,申請單位應提供2005年至2007年的生產加工及出口情況,出口農產品品質可追溯體系建立的基本情況(管理方式、基地建設、註冊備案、認證、實驗室、對出口的影響)及下一步規劃和目標等。

2.申請單位所取得的有關認證認可文件。

3.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申請單位的《對外貿易經營備案登記表》(複印件)。 

5.經仲介機構審計的20062007年度財務報告。

6.項目資金實際支付憑證。

7.其他需要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地方主管部門)及中央單位(指中央企業及全國性出口行業組織,下同)須報送以下材料:

12008年度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申請報告,包括組織初審的情況、申請單位及項目的基本介紹,初審意見等內容;如申請公共技術平台資助項目,須提供該項目建成後可達到的目標和效果。

2、申請農產品出口行業公共技術平臺服務項目,應提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下同)與申請單位簽署的該項目向企業提供優惠服務的協議。協議中應包括申請單位向企業提供的具體內容,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服務的對象、服務內容和收費金額的條款,以及申請單位須承擔未按約定提供服務的違約責任等內容。中央單位須提供與項目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商務部委託)簽署的上述協議。

3、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申請項目匯總表,並按項目優先程度進行排序。

4、項目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僅送商務部外貿發展事務局)。

地方主管部門和中央單位報送的材料一式四份,分別報送商務部(財務司、外貿司)、財政部(企業司),同時抄報商務部(外貿發展事務局),報送截止時間為20081031

以上申請材料用A4紙列印,按順序于左側裝訂成冊,連同電子文檔(光碟形式)一同報送。具體申報材料格式在商務部網站外貿司子站下載。

逾期報送的材料不予受理,對不符合要求的報送材料,將不得參與項目評審。

以外幣為計算單位發生的費用支出,按費用支出憑證發生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為人民幣。

四、審核及撥付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按《辦法》和本通知的規定,對項目進行審核,確定資助項目。財政部將資金撥付至相關省級財政部門。

(一)地方單位執行完畢的項目,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資助資金。

(二)中央單位執行完畢的項目,由外貿發展事務局組織驗收合格並經商務部審核後,報請財政部審定撥付資助資金。

驗收工作應在2009430日前完成,到期未完成驗收的項目,將不予撥付資助資金,具體驗收規定另行下發。

地方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積極做好項目申請的組織和初審工作,並按《辦法》規定,切實加強資金的監督檢查和追蹤問效,對本地區(單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按時上報商務部和財政部。

 

 

商務部   財政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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