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事廳 關於印發《浙江省公務員調任辦法 (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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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事廳 關於印發《浙江省公務員調任辦法 (試行)》的通知

2007-12-11字體:【

 
浙人公〔2006〕338號
 
各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公務員調任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事廳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公務員調任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公務員調任工作,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增強公務員隊伍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機關。
第三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調任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的調任是指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一種形式。
第五條  調任必須貫徹適才適用和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
第六條  調任必須在核定的編制和職數限額內,職位出現空缺時,在本機關內部晉陞或交流有困難的情況下進行,必要時也可公開考試選拔,擇優調任。
第七條  調任到省級(含副省級市)機關的人員,應擔任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或相應的非領導職務;調任到市級機關的人員,應擔任科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或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調任到縣級機關的人員,應擔任科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
第八條  調任人選除符合公務員法、幹部任用條例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不得有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調任到機關擔任鄉科級以上領導職務或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應是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並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人員。
(二)調任縣處級正職領導或非領導職務的人員,男性年齡53周歲、女性年齡48周歲以下;調任縣處級副職領導或非領導職務的人員,男性年齡50周歲、女性年齡45周歲以下;調任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調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年齡在43周歲以下。
(三)調任對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近2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四)確因特殊需要或公開考試選拔,需突破有關調任資格條件的,省級報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市、縣(市、區)報經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
(五)法律法規另有其他資格條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調任的審批程式和許可權:
(一)省、市、縣級機關調任,按照組織、人事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許可權由調入機關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調任審批手續。
(二)市、縣級機關調任,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在辦理調任審批手續後報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三)調任省委、市委管理公務員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
(四)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統,在辦理人員調任審批時,省本級機關調任報省級人事部門審批,市(杭州、寧波市除外)、縣級機關應先逐級上報省垂直管理部門同意後,再由調入機關按程式到當地人事部門辦理調任手續。
(五)調任人員經審批後,方可辦理機關任職手續,並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條  調任報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批調任請示(函)。內容包括編制、領導和非領導職數空缺情況及調任理由。
(二)《公務員調任審批表》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調任審批表》一式二份(表式附後)。
(三)調任人員考察材料、體檢表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職文件、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學歷學位證書、戶口簿複印件。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程式規範、材料齊全的,審批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並開具調任通知書。
第十二條  調任人員接到調任通知書後,必須在1個月內辦理報到手續;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取消調任資格。
第十三條  調任工作必須嚴格條件和程式,對弄虛作假、違反規定的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其公務員身份自然消失。
第十五條  公務員轉任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調入機關分別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有關程式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公務員試用期未滿的不得轉任。
第十六條  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調任、轉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與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出臺的調任辦法規定不盡一致的,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浙江省國家公務員調任、轉任暫行辦法》(浙人錄〔1999〕85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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