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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辦事指南

2006-06-20字體:【

一、流動人口中的哪些人應接受計劃生育日常管理

擬離開戶籍所在地跨鎮鄉、街道外出經商、務工一個月以上的,18——49周歲的成年流動人口。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為重點管理與服務對象。

二、流動人口由何地落實計劃生育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三、流動人口在計劃生育方面的應盡義務有哪些

1、外出前向當地鎮鄉、街道計生辦申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證明已過有效期或婚育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在三個月內到發證機關辦理換發或變更手續。

2、在到達現居住地後10日內,主動到所在鎮鄉、街道外口辦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3、自覺接受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的管理,按規定接受孕環情檢查,檢查時隨帶《居民身份證》和照片,檢查後及時將檢查報告單寄回戶籍地鎮鄉、街道計生辦。

4、申領暫住證、就業證、營業執照、運營許可證、房屋租賃登記證,租賃房屋,錄用就業時出示查驗過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要求在現居住地生育的,應當先在戶籍地辦理生育有關證明材料,在孕檢、分娩時出示生育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6、自覺實行計劃生育,遵守戶籍地和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規定,支援配合和協助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7、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撫養費或罰款。

四、流動人口在計劃生育方面的合法權益有哪些

1、可憑有效的生育證明材料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

2、可向當地計生部門或計生技術服務機構,諮詢計劃生育政策法規、避孕節育、生殖保健、優生優育等方面知識或索取有關宣傳資料。

3、可憑《婚育證明》免費領取部分避孕藥具,免費享受現居住地組織的集中查孕查環服務。

4、在外地接受孕環情檢查,將有效證明提交戶籍地後,可不必再回鄉參加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4、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由現居住地計生部門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辦理生育服務證件。

五、《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作用是什麼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由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監製,規格為106㎜×72㎜,封面及封底用料為墨綠色磨砂革,證芯使用專用浮水印紙,設有防偽標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一般為三年,無生育能力及因婚嫁或購房等原因長期在現居住地居住的可適當延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主要是證明流動人口的身份、婚姻狀況、生育狀況、落實節育措施狀況、計劃生育獎罰情況等。

六、流動人口如何辦理和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在外出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證》、近期免冠照片(夫婦合照、未婚單人照)到戶籍所在地鎮鄉、街道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按規定標準支付證明工本費。在到達現居住地後十天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到當地鎮鄉、街道外口辦交驗《婚育證明》。

外來人口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及暫住地鎮鄉、街道出具的暫住期間計劃生育情況證明,回戶籍地辦理補辦手續。

    外來人口未辦理《婚育證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暫住地鄉鎮、街道計生辦辦理《婚育證明》:(一)經核實,婚姻、生育資訊完整、準確的;(二)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1年以上,並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三)已採取絕育措施的。現居住地為流動人口辦理的《婚育證明》,在辦證機關所在縣(市、區)範圍和規定期限內有效。

七、哪些人可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證件

跨省流動人口夫妻擬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現居住地計生部門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辦理生育服務證件:(一)男方為現居住地的戶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實遷入現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隨父落戶的;(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穩定的職業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傾向的。

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件,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二)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三)《婚育證明》或戶籍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為其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四)夫妻雙方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申請。

   流動人口申請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戶籍地有關規定辦理。

八、違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可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違法生育行為發現地不是其戶籍所在地的,發現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應先向當事人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協商確定徵收事宜,並按下列規定執行:(一)對確定由現居住地徵收的,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協助提供當事人實際收入和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數額。(二)對確定由戶籍地徵收的,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協助徵收。(三)徵收地不能一次性徵收完畢的,可委託當事人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繼續徵收。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如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後,逾期仍拒不補辦或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非意願妊娠經教育、勸阻仍不採取補救措施的,有關用人單位和僱主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有關發包單位、出租單位可以根據承包合同、租賃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浙江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和僱主招用沒有婚育查驗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法》規定  對於那些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執法人員在送交《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當場作出並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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