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居)党组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真、关爱基层”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村(社、居)退职干部工作,帮助他们解决退职后在生活上的一些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温暖,经街道党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实施村(社、居)(包括行政村撤并前的原行政村)主要干部退职生活补助金制度,具体如下: 一、补助的对象和享受范围
1、补助对象及范围:
(1)建国初至1992年乡镇撤扩并前担任村主要负责人的干部,主要指行政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大队长、高级社社长、农会主任(间断担任正职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兼职的只能计算一职)。 (2)已在企、事业等单位享受退休待遇的,根据往高靠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不包括三老、荣誉、复退军人和劳模等生活补助款); (3)1992年至2002年间退职的村(社、居)主要干部,曾作过一次性政策处理的,其92年以后的工作年限不作计算。 2、下列对象不在享受范围: (1)因违反党纪、政纪受撤消党内外职务、开除党籍或追究刑事责任者,以及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岗的; (2)92至今仍担任村主要干部的。 二、退职补助金标准: 1、任职时间在1年以上3年(含3年)以下的,每月40元; 2、任职时间在3年以上5年(含5年)以下的,每月60元;
3、任职时间在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每月80元;
4、任职时间在10年以上15年(含15年)以下的,每月100元;
5、任职时间在15年以上的,每月120元。 三、享受退职补助金的年龄 享受退职补助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开始享受。 四、资金来源 由街道财政全额负担。
五、申报及发放办法 1、申报:凡补助对象到达规定年龄时,由村(社、居)党组织申报并领取登记表,经本人填写,村(社、居)党组织审核,报街道党委批准后发放。具体手续由街道党委组织办负责办理,核实后发放村(社、居)退职干部生活补助金领取证,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11月各一次。对新申报人员各村要进行公示,享受对象每年年初要进行复核。 2、发放:确定一年二次,即1月份一次,次年6月份一次。 本退职补助金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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