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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奖励扶助公告(二)

2007-03-07字体:【

 

    告(二)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11 号)、宁波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对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夫妻实施特殊扶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口计生委〔200677 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经上级同意,现将余姚市2007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对象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现家庭无子女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1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在197311日以后出生;

3、其它条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已经作为政府集中供养的。

二、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余姚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及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一并交村民居委会。

三、申请时间。2007年符合条件对象必须在2007325 日前提出正式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出具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请的,将视作放弃,不再发本年度特殊扶助金。

 

 

 

 

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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