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11 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发〔2005〕135 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经上级同意,现将余姚市2007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
4、截止2007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单身收养子女的;
3、受到刑罚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5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二、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余姚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及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一并交村民居委会。
三、申请时间。2007年符合条件对象必须在2007年3月25 日前提出正式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出具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请的,将视作放弃,不再发本年度奖扶金。
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