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政策
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连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小城镇建设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这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爱《省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浙江省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条件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
●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
再生育间隔时间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符合再生育条件第十条规定的。
生育管理
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