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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1309084337F/2025-8551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5〕71号 生成日期: 2025-12-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25-0012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http://www.yy.gov.cn/col/col1229143481/art/2025/art_ec47652f5d2145ca836731d9bffd8c81.html
政策图解: http://www.yy.gov.cn/col/col1229143482/art/2025/art_9eed1c9d63e746cf89d1f8bcb9147668.html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余姚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退出、储备、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余姚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附件1),中央、省、宁波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财力性转移支付不纳入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四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透明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其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除涉及国家安全、生命健康等有特殊规定的领域外,不得专门制定适用于特定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各环节应当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制制

度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确保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提交审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压缩、续期和撤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以及专项资金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四)负责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续期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对使用的专项资金承担直接责任;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三)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设立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拨付、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及财政管理;

(六)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科学性、完整性、真实性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措施计划;

(三)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察,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四)资金使用单位承担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

第三章  设立和退出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设立专项资金。部门对照分管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要求,梳理各项政策,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细化专项资金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当从严控制,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第十条  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包括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既定政策额度。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上采取额度退坡、调整支持对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优化支出结构。

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拟新增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市委、市政府决定部署,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及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确需两个或者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三)具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四)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出标准和具体用途等科学、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力保障可能;

(五)现有专项资金用途无法覆盖新增工作任务或额度无法满足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设立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结构安排,因新增重大政策,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的,可通过新增资金额度解决。

属于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续),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事前绩效评审(估);属于到期延续的,应开展上轮资金的整体事后绩效评价;属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经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模板见附件2),财政部门可视情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估)(模板见附件3)。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由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

(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规模、期限、具体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议;

(四)市政府审议批准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专题研究,专文申请,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带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

(五)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纳入目录清单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施行。

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修订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执行期满后,专项资金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经业务主管部门研究,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设立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制度。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者在存续期内被撤销的,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预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除到期终止外,因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无必要继续实施或不适合再安排的资金、绩效目标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或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资金,应当及时撤销,具体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按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围绕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会同财政部门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当包含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名称、设立年限、主要用途、绩效目标、资金规模、任务清单等内容,用以指导项目前期谋划储备。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等各项工作。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原则上应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八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土地、环评等各项要素和手续,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应达到可执行状态。属于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的,在预算编报阶段可以不落实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结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提出审核意见,汇总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

第二十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一)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以下称“一上”);

(二)财政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一上”数据,并下达预算控制数(以下称“一下”);

(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一下”控制数,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随同其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财政部门(以下称“二上”);

(四)市人大审议通过部门预算草案后,由财政部门批复下达(以下称“二下”),业务主管部门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及规定程序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分批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财政部门应建立支出进度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应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确定。

(一)支持经济发展、面向生产经营领域的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根据相关规定管理;

(二)支持社会事业发展、面向非经营领域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主要采取业务主管部门内部集体研究或公众评议等方式分配;

(三)支持民生事业发展、面向个人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应明确分配标准、人数等,采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批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及拨付审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有截留、挪用、转移行为的;

(二)用于“三公”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按规定纳入部门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立专项或增加额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确需调剂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办理。对专项资金调剂额度占该专项资金总额的20%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核准办理;达到20%(含)-40%(不含)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核准后,再按程序报分管市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审批;达到40%及以上或单项调剂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需经分管市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每年预算调剂办理时间最迟不超过9月底。因国家政策调整、应急救灾等特殊原因确需在9月底后办理预算调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统筹。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建立专项资金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预算执行阶段,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和绩效评价,形成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将绩效结果汇总报市政府。

实施周期内,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包括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管理等信息。以上公开事项,涉密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并向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决定;按规定将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对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违法违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必要时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6年 1月 4日起施行,原《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9〕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余姚市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参考模板

2.余姚市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

3.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审(估)报告参考模板

附件1

余姚市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参考模板

主管部门:                                                        单位:万元

序号

专项资金名称

设立年限

主要用途

绩效目标

资金规模

备注







































































主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2

余姚市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单位编码

(预算单位编码,六位数)

专项资金名称


设立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设立依据

(政策文件文号)

新增资金总额/增加既定政策资金总额


专项资金设立政策背景及原因

(中央、省、宁波市和市委、市政府新出台的政策文件、决策部署,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

年限内每年资金安排计划


专项资金用途范围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对专项资金预期实现的绩效成果的概括性描述。主要内容包括该项目计划完成的工作以及拟通过这些工作达到的效果。

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附件3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审(估)报告参考模板

一、项目概况

二、评估方式和方法

三、评估结论

四、评估分析

(一)立项必要性。

说明项目立项依据,分析是否符合中央、省、宁波市、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门职责,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适应情况;现实需求是否迫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可替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与同领域相关政策或项目的关系,是否存在重复支持。

(二)投入经济性。

说明项目的财政投入测算方法,分析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标准是否合理,成本与效益是否匹配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

分析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能否达到中央、省、宁波市、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要求,能否全面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效益,所设置的绩效指标是否可衡量、可考核。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

分析项目实施方案的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论证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方案、措施、计划、完成时限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等。

(五)筹资合规性。

分析项目筹资渠道是否明确和合法合规,筹资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申请资金是否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投入方式是否最优等。

五、相关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附件

政策原文:余政办发﹝2025﹞71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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