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81309084337F/2025-85508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5〕70号 | 生成日期: | 2025-11-1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政府办公室 |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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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 《余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2日 余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四级响应 4.2 三级响应 4.3 二级响应 4.4 一级响应 4.5 启动条件调整 4.6 响应终止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9 复盘评估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减少伤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注重灾害救助工作效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互救,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镇(乡)街道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根据需要决定请求上级支援;研究决定自然灾害救助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防减救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办”)设立在市应急管理局,为市防减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承担市防减救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贯彻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镇(乡)街道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做好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灾情会商、分析和评估;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救灾工作;承担市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市防减救灾委依托市级相关部门专家力量组建专家组,由市防减救灾办根据需要进行召集联络,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灾害来临前,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向市防减救灾办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市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评估可能出现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及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视情组织市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住建、交通、文广旅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运行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预评估。 (2)以提示函、预警单、指令单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镇(乡)街道、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指导有关镇(乡)街道开放应急避灾、疏散等场所,组织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明确转移责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 (4)启动应急救灾物资调拨机制,根据灾害风险发展趋势提前调拨救灾物资;市发改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调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市级救灾物资,有关单位做好救灾物资的接收入库管理工作。必要时,市防减救灾办启动市交通局、市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工作。 (5)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6)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自然灾害预警、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7)必要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三、二、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4.1 四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全市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集中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千人以上、3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宅房屋10间以上、30间以下,或3户以上、10户以下; (4)因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市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4.1.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乡)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组建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由市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赴受灾镇(乡)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乡)街道申请和灾情核查情况,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组织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乡)街道救灾物资发放。市交通局、市交通管理大队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7)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8)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三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全市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集中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宅房屋30间以上、100间以下,或10户以上、30户以下; (4)因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报告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 4.2.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乡)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乡)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市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镇(乡)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乡)街道申请和灾情核查情况,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余姚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镇(乡)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组织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乡)街道救灾物资发放。市交通局、市交通管理大队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协助受灾镇(乡)街道救援受困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市交通管理大队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市人武部协调对接驻地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救灾工作。 (6)市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8)市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市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9)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镇(乡)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二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全市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集中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宅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30户以上、100户以下; (4)因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报告市防减救灾委主任。 4.3.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乡)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乡)街道参加,分析受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由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市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受灾镇(乡)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镇(乡)街道需求评估。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乡)街道申请和灾情核查情况,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同时,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余姚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镇(乡)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组织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物资发放,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援。市交通局、市交通管理大队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协助受灾镇(乡)街道救援受困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市交通管理大队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市人武部协调对接驻地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救灾工作。 (7)市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按需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9)市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市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并会同市文广旅游体育局等单位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11)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受灾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联合有关部门会同受灾镇(乡)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防减救灾委。 (12)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一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全市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集中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宅房屋300间以上或100户以上; (4)因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4.4.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乡)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乡)街道参加,研究决定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报告。 (2)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市长带领有关部门赴受灾镇(乡)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镇(乡)街道需求评估。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乡)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办报送有关情况。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乡)街道申请和灾情核查情况,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同时,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余姚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镇(乡)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组织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物资发放,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援。市交通局、市交通管理大队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协助受灾镇(乡)街道救援受困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市交通管理大队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市人武部协调对接驻地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救灾工作。 (7)市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9)市经信局组织协调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医药流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企业的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的生产供应工作。 (10)市住建局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修复等工作。 (11)市水利局提供灾区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指导水利工程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等工作。 (12)市供电公司做好电力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13)中国电信余姚分公司、中国移动余姚分公司、中国联通余姚分公司、中国铁塔宁波分公司余姚办事处做好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4)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救灾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16)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7)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并会同市文广旅游体育局等单位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18)市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市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19)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20)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受灾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联合有关部门会同受灾镇(乡)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防减救灾委和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1)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或灾害对局部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4.6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明显减轻后,由市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统筹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和共享工作。 5.1 信息报告 (1)灾害发生后,属地镇(乡)街道应在1小时内将反映本辖区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有关镇(乡)街道上报的灾情信息1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属地镇(乡)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有关镇(乡)街道上报的灾情信息后30分钟内按要求上报市政府和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灾情稳定前,受灾镇(乡)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除外),并在每天7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天8时之前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3)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7日内核定灾情,并将核灾情况向市政府和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对干旱灾害,相关镇(乡)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并根据上级要求可酌情增加续报次数。灾情解除后按规定及时核报。 (5)市防减救灾办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6)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及时将灾情数据共享至市防减救灾办。 市委、市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 信息发布 (1)灾情稳定前,市防减救灾办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乡)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单位检查监督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确保安全。 (1)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标准下达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补助资金。 (2)市住建局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指导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山洪灾害风险区信息。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3)市发改、应急管理、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市财政等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按规定报上级相关部门。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级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镇(乡)街道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全市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受灾镇(乡)街道的申请,结合灾情核查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视情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1)各级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把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市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市、镇(乡)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3)各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灾工作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1)市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各镇(乡)街道要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全市各级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市发改局负责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镇(乡)街道、村(社区)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加强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建设。 (3)完善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健全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建立与救灾物资生产厂家、物流企业等联系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物流运输制度。 (4)鼓励提倡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灾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推广家庭应急生活包。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的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2)市通信部门负责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卫星通信设备为补充,建立覆盖市、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级贯通的救灾应急通信网络体系,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相关信息。 (3)市文广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利用人防疏散场所、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文化礼堂、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和安全保障。 (2)灾害发生前后,各镇(乡)街道及时开放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妥善安置避险避灾群众,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3)各镇(乡)街道、市级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应急避难设施设备日常有效、安全,满足应急启用、开放功能。 7.5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市、镇(乡)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提高灾情报送人员的业务水平。 7.6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道环节工作。 (2)发挥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灾害保险体系,通过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风险,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镇(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多功能智能感知设备等新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2)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持续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推动实现成果转化应用。 (3)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相关领域的政策理论研究、技术装备开发和推广应用。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主题,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灾自救技能。积极推进灾害救助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家庭。 (2)组织开展面向镇(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和部门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防灾减灾救灾培训,增强其相应的业务素养。 (3)市防减救灾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应根据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灾害多发、易发镇(乡)街道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相关预案。 7.9 复盘评估 重大灾情结束后,市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受灾的镇(乡)街道应及时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将复盘总结报告报市防减救灾办;市防减救灾办组织编写市级复盘总结报告,研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自然灾害灾民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余政办发〔2014〕109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解读:《余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图解链接:图解:《余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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