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81309084337F/2026-85562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6〕35号 | 生成日期: | 2026-07-2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政府办公室 |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BYYD01-2026-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 政策解读: | http://www.yy.gov.cn/col/col1229143481/art/2026/art_82a4701985ae4053b411ce8536ac877c.html |
| 政策图解: | http://www.yy.gov.cn/col/col1229143482/art/2026/art_5333475dd8f04d118fbee78c6b0e778f.html |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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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办发〔2025〕25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范围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我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收缴标准 (一)耕地开垦费。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二)补充耕地资金。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办发〔2025〕25号)文件规定,余姚市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三)其他。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对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2025年2月20日施行前已批准农转用、但未供地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原政策执行。 三、收缴流程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并提供票据,作为后续报批依据。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在全市完成“多田套合”任务前,2027年底前收缴的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我市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8月2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有关事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办发〔2025〕25号)相关规定执行。 此前本市内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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