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 2026- 07- 06 16: 02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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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
| 索引号 | 11330281739458829L/2026-1010420894 |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7-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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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余人社保付告字[2026]15号 当事人:章增发,男,1972年03月16日出生,穿青人族,住贵州省纳雍县龙场镇奢旮村核桃组,身份证号码:522426********1711。 当事人:余姚市联丰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五星村郑家漕28-2号(住宅、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H52JC8H。 法定代表人:吕瑞辉。 当事人章增发于2026年06月09日向本中心申请其本人的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书;5.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备案登记表;6.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7.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浙余姚劳人仲案(2025)64号;8.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0281执4346号之四;9.授权委托书;10.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函。 查明,章增发2023年09月30日在余姚市联丰塑料制品厂工作时发生事故,2023年11月01日向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07月05日经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09月27日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2024年12月03日经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伤残十级。发生该起事故时余姚市联丰塑料制品厂未为章增发缴纳工伤在内的社会保险。上述事实有证据: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书;5.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备案登记表;6.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7.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浙余姚劳人仲案(2025)64号;8.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0281执4346号之四;9.授权委托书;10.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函;1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存根)余社工通[2026]15号。 根据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浙余姚劳人仲案(2025)64号,余姚市联丰塑料制品厂应向支付章增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1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58元,合计人民币67168元。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0281执4346号之四,向余姚市联丰塑料制品厂执行到位265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以下项目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1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39.5元。因强制执行到位的265元无具体明细予以全额抵扣,故据此本中心拟作出如下支付决定: 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47904.5元;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特此告知。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告知书送达至余姚市联丰塑料制品厂,现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余姚市联丰塑料制品厂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6年07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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