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 2026- 09- 01 14: 42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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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
| 索引号 | 11330281739458829L/2026-1010421050 |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9-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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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余社工通[2026]18号 当事人:宁波瑞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新新村周太公路13号(住宅、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7JN5110T。 法定代表人:王国宇。 兹有你单位工伤职工周婷(身份证号码:340825********3421)本人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中心决定对周婷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予以受理。请你单位收到催告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我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依法追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款项。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催告通知书送达,现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宁波瑞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6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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