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5-65773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5〕59号 | 生成日期: | 2025-07-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BYYD01-2025-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
政策图解: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工业用地项目达产复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工业用地项目达产复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工业用地项目达产复核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有关部署,进一步强化工业用地项目达产复核管理,有效提升工业用地高效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关于加快低效工业用地综合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5〕1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余姚市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余党办〔2025〕2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达产复核范围 全市纳入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以“标准地”方式供地且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工业用海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达产复核部门职责 市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园区)共同参与,对照《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建设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协议》)协同落实工业用地项目达产复核相关机制和具体要求。 市经信局牵头新增工业用地遴选评价项目的达产复核工作,负责亩均税收的指标复核。 市发改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复核和单位能耗增加值的指标管理,落实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的指标复核。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单位排放增加值的指标管理。 市投资促进中心配合属地做好招商引资类用地项目达产复核前的跟踪服务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税收、投资、增加值等数据的支撑工作。 各镇街(园区)牵头新增工业用地非遴选评价项目的达产复核工作,负责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的监管、验收、考核、违约处置等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等相关指标(计算方法见附件),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各牵头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提供,相关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达产复核办法及流程 (一)固定资产投资复核。固定资产投资复核由发改局会同各镇街(园区)按《投资建设协议》实施,原则上自项目约定复核日期起(以约定的达产复核日期为准)三个月内完成,经市政府批准建设期延长的,约定复核日期可相应顺延。投资主体提前完成约定指标的,经向属地和发改局申请、提交《全市工业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复核表》,可组织提前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项目视为履约完成,未通过的项目按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后视为履约完成;属地须及时将违约处置情况报发改局。发改局在项目履约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履约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达产绩效复核。达产绩效复核由经信、发改、科技、环保会同职能部门、各镇街(园区)组织实施,自项目约定达产复核日期的下一自然年度起计算,其中,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两项指标的统筹管理和研发费用支出与营业收入比的指标复核年限均为“三年复核期+一年整改期”,亩均税收指标的复核管理年限为“三年复核期+两年整改期”;以上各项指标均按照自然年度数据核验。 1.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两项指标的统筹管理和研发费用支出与营业收入比指标的复核。自项目约定达产复核日期的下一自然年度起,由发改、环保、科技等单位按职能会同各镇街(园区)分别对项目的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发费用支出与营业收入比等指标开展管理、复核工作,原则上每年的3月底之前完成。三年复核期内,至少有两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支出与营业收入比指标达到约定要求的即视为复核通过;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则允许整改一年,整改后仍未达到约定要求的,视为复核未通过;未通过的项目在按照相关规定违约处置后视为履约完成。发改、环保、科技等单位在年度指标管理复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管理复核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2.亩均税收指标复核。自项目约定达产复核日期的下一个自然年度起,由经信会同职能部门、各镇街(园区)对项目的亩均税收开展复核工作;前三年结束后首次复核,三年平均亩均税收达标的视为复核通过、履约完成;首次复核未通过的,项目投资主体按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后,经批准进入两年的整改期。两年整改期内,项目两年平均亩均税收达标的视为复核通过、履约完成;复核未通过的按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后视为履约完成。 (三)达产复核相关流程。 1.项目到约定达产复核日期后,联席会议办公室生成项目达产复核提示信息,通知各指标牵头部门、项目属地和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应在收到信息的一个月内将达产复核相关表格、材料上报各指标牵头部门。因不可抗力事件需延期复核的,应提交延期申请,明确延期复核期限。 2.项目到约定达产复核日期后,发改局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项目达产复核提示信息,会同属地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复核,并将《全市工业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复核表》和履约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履约未完成的不得开展达产绩效复核。 3.项目约定达产复核日期的下一自然年度起,经信、发改、环保、科技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项目达产复核提示信息,按职能会同属地开展达产绩效复核,其中,第2-4年,每年开展一次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的指标统筹管理和研发费用支出与营业收入比的复核;第4年同步开展亩均税收首次复核。第5年开展研发费用支出与营业收入比的整改复核;第6年开展亩均税收指标的整改复核。以上各项指标管理复核原则上均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4.达产绩效复核完成后,各指标牵头部门需将《全市工业用地项目达产绩效复核表》及相关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生成达产复核结果,并告知项目属地和投资主体;若投资主体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复审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相关指标牵头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复审、确定最终结果;项目总达产复核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达产复核结果确定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告知项目属地和投资主体,并抄送资规部门。 四、其他事项 1.非遴选评价的新增工业用地项目的达产复核工作由属地牵头实施,具体复核办法、流程可参照执行;复核结果需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各项指标复核或整改未通过的,按照《余姚市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相关规定处置,其中,保函追偿、违约金追缴由属地镇街(园区)组织实施,土地收回、限制交易、司法处置、D类差别化政策、信用惩戒等措施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置落实。 3.项目投资主体对达产复核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达产复核结果无效。项目达产复核实施“一企一档”管理,各相关职能单位要根据职责明确专职人员,按照“一个标准、一套人员”模式,全程做好日常服务、达产复核、资料存档等工作,提高复核效率。 4.如项目因受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重大风险等客观原因影响,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发生较大变动的,须经项目投资主体申请、市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予以调整投资建设协议相关内容,达产复核按调整后的新协议内容执行。 本办法自2025年8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全市工业用地项目达产复核指标计算方法 2.全市工业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复核表 3.全市工业用地项目达产绩效复核表 4.全市工业用地项目达产复核流程图
附件1
全市工业用地项目达产复核指标计算方法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万元/亩)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项目用地面积。 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是指厂房、设备和地价款,其中,厂房和设备的投资额按照项目建成进入正常生产时的厂房建造成本和设备购置成本计算,地价款按照土地合同约定成交金额计算。项目用地面积是指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下同)。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以达产复核时的统计入库数据为准,具体数据由职能部门予以确认。 二、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项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是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仅指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税款不包括企业委托代征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等性质的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 三、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单位:%)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营业收入总额。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具体以合同约定达产复核日期的下一自然年度数据合计数为准。 四、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等价值综合能耗。 工业增加值=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应交增值税+应付职工薪酬+本年折旧-资产减值损失-其他收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信用减值损失(下同);等价值综合能耗=∑能源消耗量*能源品种折标系数-可再生电力消费量*电力折标系数-省外绿证采购量*电力折标系数。等价值综合能耗、计算工业增加值的各项组成等指标具体以合同约定达产复核日期的下一自然年度数据合计数为准。 五、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排污量。 单位排放增加值是指项目单位产出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排污量: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具体以合同约定达产复核日期的下一自然年度排污量合计数为准。 六、其他说明 1.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按以上计算办法开展统筹管理,无法核算具体数据的可由指标牵头部门另行约定;以上两项指标不纳入具体复核指标范围。 2.企业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的(“一企一地”),年度税收实际贡献、年度工业增加值按新公司达产后的产出认定,土地面积按照出让项目用地面积计算。 3.企业竞得土地后不成立新公司的(非“一企一地”),无法清晰核算出申请达产复核的“标准地”上产生的年度税收实际贡献、年度工业增加值时,按照该企业取得该“标准地”后的下一自然年度起,在所辖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自然年度税收实际贡献和工业增加值的平均值为基数,增量部分视作该地块上产生的税收和增加值。如:亩均年税收=(项目约定达产复核日期的下一自然年度起的三年平均税收实际贡献-摘地后下一自然年度起的三年平均税收实际贡献)/项目用地面积。 4.项目达产复核时,企业存在出租项目厂房(用地)的,承租企业产出和承租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不纳入项目计算口径范围,出租面积不另行剔除。 5.产业园项目用地受让人不实施生产的,投资建设协议履约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附件2 全市工业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复核表 企业盖章:
附件3
全市工业用地项目达产绩效复核表
企业盖章:
附件4 全市工业用地项目达产复核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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