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 07- 03 18: 06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
索引号 | 739489529/2025-64656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余姚市民政局 余姚市财政局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余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余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民政局 余姚市财政局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余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余姚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为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和《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24〕7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低保边缘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4.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小时养老服务等值金额(按每小时25元折算)。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本人或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其中,居家老年人,重度失能(失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小时养老服务等值金额(按每小时25元折算),中度失能(失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小时养老服务等值金额(按每小时25元折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轻度失能(失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轻度失能(失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参照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按低保家庭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 1、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由老年人或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通过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受理后填写《余姚市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低保边缘户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低保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社区)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 3、审批。市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其中,不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直接出具审批意见;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由评估机构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审批意见。予以批准的,从批准当月起享受;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审批意见及理由。 4、复评。对补贴对象的资格条件定期进行跟踪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其中,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轻度失能失智的补贴对象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 补贴对象在待遇享受期间,因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助待遇。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 (二)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帐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保障家庭银行卡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在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中选择一项享受。 (二)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 (四)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五)既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又符合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人员,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在两项待遇中选择一项享受。 (六)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各地要加强养老服务保障,根据爱心卡相关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补助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保障预算安排,由宁波市级财政承担30%,余姚市级财政承担40%,各乡镇(街道)财政承担30%;享受政府补助条件对象的评估费用和复评费用纳入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保障预算安排;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其他生活救助预算编制。 (三)加强工作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六、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一、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与居住所在乡镇(街道)分离的老年人,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对人户分离老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余民发〔2024〕44号)执行。异地户籍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根据附件2由户籍所在地确认身份信息。 二、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对象各类信息的保护,各级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应对补贴对象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违者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三、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及时跟踪检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估,确保补助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四、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的,由市民政局追回其冒领的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资金,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从事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范围和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刁难老年人,影响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市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妥善做好2024年7月1日至本文件印发期间的政策衔接工作。《关于印发<余姚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余民发〔2019〕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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