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余姚市鑫馨颐养院涉嫌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书
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91号
被处罚单位
余姚市鑫馨颐养院
执法部门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5年6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余姚市鑫馨颐养院在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鲁家山头188号(余禾线188号)的行为,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现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