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5-6504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5〕55号 | 生成日期: | 2025-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BYYD01-2025-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https://www.yy.gov.cn/art/2025/7/22/art_1229143481_1814743.html |
政策图解: | https://www.yy.gov.cn/art/2025/7/22/art_1229143482_1814742.html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全面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更好发挥党组织纽带作用,有效整合各方力量,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爱心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民发〔2024〕86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委统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赡养原则,到2025年底,全市“爱心卡”服务老年人数超8万人。在“十五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化机制,所有申领对象均可享受“爱心卡”优惠优待项目,全市老年人享有更为广泛和专业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服务对象和补贴标准 充分考虑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确定养老服务“爱心卡”服务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第一类:A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第二类:A类养老护理补贴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自愿申请和失能等级评估确认为重度、中度、轻度失能的,可获养老护理补贴。 (三)第三类:B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经自愿申请,可获养老服务补贴。 (四)第四类:B类养老护理补贴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本人或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经自愿申请和失能等级评估确认为重度、中度失能,可获养老护理补贴。 以上四类对象,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具体确定。养老服务“爱心卡”资金以“爱心分”形式集成于社保卡“爱心卡”专户发放,1个“爱心分”可兑换1元人民币等值的养老服务权益。 (五)第五类:养老服务优惠对象。常住我市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凭“爱心卡”享受爱心商家优惠和服务,费用由个人自付。 三、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方式。持有养老服务“爱心卡”的老年人可通过电话下单、线上点单、线下购买等多种形式,向“爱心卡”服务提供机构(企业)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也可用于入住我市依法备案的养老机构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结算。老年人可凭“爱心卡”享受爱心商家优惠折扣及服务,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服务内容。以需求为导向,挖掘老年人高频消费热点,提供灵活便捷、专业多元的“6+X”养老服务。“6”基础服务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服务。“X”特色服务包括依托爱心商家为老年人提供上门送货、折扣优惠等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酝酿准备(7-8月)。各乡镇(街道)原已招标的关于“第一、二类对象居家上门服务”要从原合同中剥离出来,转由市民政局采购。各乡镇(街道)要遵循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可通过法律顾问、财政管理办(所)等相关单位集体评估变更合同注意事项,与中标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的服务对象、内容、时间等关键条款;8月底之前,书面补充协议提交市民政局备案,为下步由市民政局采购第一、二类对象相关服务奠定基础。 在“爱心卡”制度实施前,各乡镇(街道)继续使用原模式对第一、二类对象服务使用“姚智颐养”系统进行结算,落实有序过渡。针对服务所需资金超出招标总金额的情况,在原合同履约期限内,追加金额在原合同金额10%以内且不超过30万元的可采用签订补充合同方式实行;追加金额超过原合同10%以上须重新组织采购,切实保障符合条件老年人实现居家上门服务愿享尽享,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加强合同签订、履约的指导和监管。 (二)正式实施(9-11月)。市民政局结合实际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余姚市“爱心卡”服务机构、爱心商家白名单制度》,通过政府采购,根据第一、二类对象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服务提供机构(企业)进行清算。 (三)系统调研(2025年12月-2026年12月)。广泛调研,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循序渐进做好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与我市“姚智颐养”系统间衔接。 (四)拓面推广(2027年1月-长期)。结合实际稳妥推进剩余三类对象“爱心卡”使用试点工作。规范养老服务项目、标准、价格等,探索建立信用评价和不合格机构(企业)退出机制。 五、政策衔接 2025年率先完成第一、二类对象的结算体制调整,变更为宁波市级财政承担30%、余姚市级财政承担70%(其中,各乡镇<街道>财政承担30%不变,通过体制结算收回),其他对象资金结算体制调整,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报告市政府后实施。有关市直部门印发文件与本文件存在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修订完善,促进工作规范操作。 做好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与《关于印发<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余民发〔2024〕122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养老服务“爱心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余民发〔2024〕127号)间的衔接。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申请和认定流程详见附件。“爱心卡”资金不得转借、继承,当月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使用。个人“爱心卡”储值账户中的财政补贴资金未使用部分,于老人去世次月清零,个人储值资金予以退还。针对“爱心卡”套刷、盗刷、借刷等违规套取资金行为,探索实施锁定养老服务“爱心卡”服务功能使用时间。根据农村山区等区域特点,养老服务“爱心卡”探索实行差异化浮动收费标准。 六、保障措施 “爱心卡”是小切口、大重塑的系统工程,要整合资源要素,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设施、供给、服务和人才等体系。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爱心卡”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由组织、民政部门牵头的工作专班,市民政、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整治养老服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收费中的违法问题,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市财政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牵头监管指导乡镇街道依法实施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条款签订工作,指导市民政局落实服务采购工作。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强化主体责任,突出党群服务中心主阵地作用,将养老服务“爱心卡”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范畴。 (二)注重市场培育。坚持培育、引进、认定、动态调整相结合原则,推动多元主体进入养老服务行业,建立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化供给机制。推动偏远地区就近培育养老服务队伍等形式,为老年人就近就便提供服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做好服务对象申请、评估、核查、动态管理及服务市场监管。市民政局会同各地对“爱心卡”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落实预算资金,指导市民政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爱心卡”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强化容错纠错。建立完善改革试点创新容错免责机制。严格区分先行先试产生的失误与干部失职渎职行为,支持保护敢创敢试、坚持原则的改革者,从制度上落实“为担当者担当,让有为者敢为”,加强改革试点风险防范。 (五)优化数字赋能。依托“浙里康养”平台和服务结算终端,贯通服务数据,强化闭环管理。服务机构(企业)配备服务结算终端,进行服务记录、结算等;民政部门依托“浙里康养”平台进行服务监管、费用结算,实现需求、服务、评价、监管等数据归集。 (六)加强宣传引导。养老服务“爱心卡”是牵一发动全身的重大改革,百姓关注度高,要积极做好正面引导。做好基层工作人员培训,通过政策解读、公益广告、乡村市集等途径对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进行宣传推广。 七、附则 (一)“爱心卡”电子积分使用范围仅限于民政部门依法选定的服务机构。 (二)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失能人员“多评合一”集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8号)要求,市医保局牵头推动“多评合一”降本增效集成改革工作。“多评合一”改革完成前,余民发〔2024〕122号文件所涉及到的失能等级评估,按照《关于成立余姚市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及组建专家团队和评估人员库的通知》(余民发〔2022〕7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继续由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 (三)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二类对象施行时间按《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文件执行)。如上级部门进行相关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申请和认定流程 附件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第一类对象: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主动发放。补贴对象资格由乡镇(街道)每月审核,随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动态调整。 (二)第二类对象:应当由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余民发〔2024〕122号附件1),乡镇(街道)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组织申请对象自理能力评估,形成养老护理补贴失能等级评估结论,评估和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村(社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按“浙里康养”平台“养老护理补贴”模块有关流程落实申请相关工作。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予以确认,从确认次月起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三)第三类对象:应当由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村(社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按余民发〔2024〕122号落实申请申请有关工作。按照实施步骤,由市民政局视情通知各地落实“爱心卡”制度(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村(社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按“浙里康养”平台“养老服务补贴”模块有关流程落实申请相关工作);未通知使用“浙里康养”平台前,仍按原模式执行。 (四)第四类对象:按照实施步骤,由市民政局视情通知各地落实“爱心卡”制度,参照第二类对象发放养老护理补贴;未通知使用“浙里康养”平台前,仍按原模式执行。 (五)第五类对象:应当由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浙里办”APP在线激活,或向村(社区)、乡镇(街道)申请开通“爱心卡”账户。 养老服务“爱心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象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从变更审批次月起调整补贴;对象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终止补贴发放,注销“爱心卡”账户。 原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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