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 07- 14 14: 50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索引号 | 739458829/2025-64850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告知书 | |
编号:余人社保付告字[2025]11号 当事人:卢千千,女,1988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乐土镇耿庙村老庄东队33号,身份证号码:341224********3760。 第三人:王海永,男,1979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西陵寺镇姬芳李村91号,身份证号码:412325********1819。 当事人卢千千于2025年06月04日向本中心申请其本人的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书;5.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备案登记表;6.因第三人原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7.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余(公)交认字[2023]第3302192023B00260号;8.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281民初1739号;9.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281执2873号;10.医药费、医疗诊断原始票据、诊疗材料。 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我中心于2025年06月06日受理其申请,于2025年06月10日向第三人王海永发出催告,要求王海永在接到催告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情况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交通事故相关赔偿费用,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有权向其追偿。王海永未履行催告义务。 查明,卢千千2023年07月02日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2023年10月19日经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5年04月25日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发生该起事故时用人单位已为卢千千缴纳工伤在内的社会保险。上述事实有证据: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书;5.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备案登记表;6.因第三人原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7.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余(公)交认字[2023]第3302192023B00260号;8.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281民初1739号;9.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281执2873号;10.医药费、医疗诊断原始票据、诊疗材料;1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存根)余社工通[2025]05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以下项目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医疗(康复)费21173.68元、住院伙食费355元;其他项目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正常支付条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306.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240.68元。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281民初1739号,第三方王海永应赔偿卢千千医疗费28272.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误工费32931元、护理费8769.53元、营养费2700元、财产损失费800元、交通费150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76123.17元的70%计53286.22元。另根据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281执2873号,向第三方王海永执行到0元。故据此本中心拟作出如下支付决定: 1、先行支付工伤医疗(康复)费21173.68元; 2、先行支付住院伙食费355元; 3、正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306.65元; 4、正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240.68元。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特此告知。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现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王海永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0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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