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 06- 27 19: 31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
索引号 | 739489529/2025-6450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示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余姚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5〕6号)、《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的通知》(甬财社〔2024〕132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此次补助范围主要为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低保老年人和高龄低保老年人(详见附件2)。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额度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按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计算。 每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的补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包括在机构内产生的所有收费项目,如每年购买床上用品等)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补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市民政局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开展评估。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老人,市民政局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 (三)提交资料。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低保老年人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向市民政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等材料。 (四)审核把关。市民政局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做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五)资金发放。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计算,并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六)退出机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市民政局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通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履行牵头责任,各地要密切配合,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等要求,加强对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市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地要合理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收费项目,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集中照护服务标准;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积极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根据辖区内低保老年人名单,做好低保老年人家庭入户宣传工作,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低保老年人应知尽知、愿住尽住。老年人申请有困难的,乡镇街道应当提供必要协助(各地要主动公示本地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现已入住机构且符合条件的新增补助人员,补助资金从2025年1月开始发放(本通知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余姚市能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详见网址:http://www.yy.gov.cn/art/2025/5/9/art_1229798343_59100331.html。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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