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 06- 20 19: 19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
索引号 | 739489529/2025-64282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价格、产品质量提醒及举报电话的公告 | |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5年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民养〔2025〕8号)、《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全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核验服务的通知》(浙民办〔2025〕养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领域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产品价格、质量政策提醒及举报电话公告如下: 一、依法诚信经营。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价格自律和商业道德。不虚高价格、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不以旧充新、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虚假交易,不参与重复申领、骗补套补等行为,保障改造质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名义签订虚假合同、伪造交易记录、骗取补贴资金。 二、严格明码标价。经营者对所售的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商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经营主体应主动签订《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等有关情况公开承诺书》,公开改造流程、标准和相关费用,在醒目位置标明参与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活动的商品名称、型号、主要参数、价格等,不得随意增设不合理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消费成本;不得强制购买意外保险、延保服务等附加条件;不得在运输、安装、拆解、原先产品报废等环节收取未明确告知的费用。 三、规范促销行为。经营主体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公开折价办法、附加条件和具体期限。不得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不得以虚假的补贴政策或优惠措施吸引消费者;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对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一般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四、严禁价格欺诈。在落实补贴优惠政策中,不得谎称产品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诱导消费,销售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不得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五、主动配合监管。各经营主体在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主动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主动配合各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对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领域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将坚决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对虚假交易、不符合使用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及时收回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虚假宣传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希望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若发现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价格、质量等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广告宣传页、票据、凭证、图片等证据,同时拨打24小时接听热线0574-62621890进行投诉举报。市民政局将加强监督管理,畅通消费者举报投诉渠道,相关情况属实的,第一时间移交各市级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查处。
余姚市民政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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