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 05- 30 10: 43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行政审批科 |
索引号 | 002973439/2025-63706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关于排污登记单位及时办理延续的提醒 | |
企业排污登记有效期为5年,若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运营的,应在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届满前20日内完成延续登记。 我市部分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排污单位的排污登记表有效期于2025年届满。请排污登记单位自行查看排污登记有效期,并及时进行排污登记延续,确保排污登记合法有效。 一、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延续步骤 (一)浏览器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点击“网上申报”。 (二)输入账号密码登录,进入平台业务办理界面。若忘记账号密码,可通过点击登录页面下方“忘记用户名了?”“忘记密码了?”,输入注册使用的手机号找回;如需要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请联系余姚市政务服务中心F315窗口修改手机号,联系方式:0574-62727825。 (三)进入平台业务办理界面后,点击“排污登记”。 (四)进入“排污登记”页面后,点击“登记延续”。 办理延续时,请认真核实原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去向、排放口数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记载是否准确,如实填报延续登记内容。(注:部分内容在“登记延续”中无法变更的,可到“登记变更”中进行变更) 涉及产生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单位还应补充填报相应模块信息。工业噪声的增加范围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行业门类为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第3至99类的,其他行业类别无需增加。 填报完成后提交,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回执下载打印留存即可。 (五)排污登记已超出有效期的,第(一)(二)(三)步步骤同上;第(四)步进入“排污登记”页面后,点击“排污登记”重新进行登记,登记时核对登记信息并更新,涉及产生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单位还应补充填报相应模块信息。填报完成后提交,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表和登记回执下载打印,企业留存即可。 三、注意事项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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