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
05-
28
10:
08 来源:
市民政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老龄工作,落实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老有康养专项工作要求,着力形成让广大余姚市老年人真实可感、触手可及的养老服务新成果,根据《宁波市民政局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爱心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民发〔2024〕8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就全面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制定《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信函或者上门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6月3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联系地址:余姚市兰江街道大黄桥路68号(余姚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邮编:315400
2.联系人:孙老师、刘老师,联系电话:0574-89280980,0574-89280978(上午8:30-11:30 , 下午14:30-17:30)。
余姚市民政局
2025年5月28日
《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5年7月
为进一步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根据《关于印发〈养老服务“爱心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4〕8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爱心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民发〔202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5个部门联发《养老服务“爱心卡”实施方案》,针对60周岁以上低保低边老年人,根据不同对象发放不同标准的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以电子积分形式充入老年人本人的第三代社保卡“爱心卡”专户中,老年人通过积分结算消费,享受助餐、助洁、助急等养老服务,该项工作要求全省全面推广,并被列入2025年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老有康养”重点指标。“爱心卡”依托“浙里康养”平台进行服务监管、费用结算,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与服务机构(企业)结算。
因宁波大市较早实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有独立的运行机制,且服务对象为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60周岁以上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低边老年人(我市约3.4万人),与省定补贴对象(60周岁以上低保、低边老年人,我市约0.5万人)有较大差别,财政资金投入及财政结算机制需相应调整。5月6日,宁波市民政局下发养老服务“爱心卡”工作提示单,要求5月12日起,各地低保、低边老人要逐步通过浙里康养“爱心卡”系统享受六助服务。为此,有必要尽快形成可操作可落地的实施细则,推进“爱心卡”制度在我市高质量实施,让老年人享有更广泛、专业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起草过程
前期,市民政局组织力量通过走访、电话咨询等方式开展调研,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服务机构(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4月形成《细则》(初稿)。5月22日,市民政局向各地各相关部门征求《细则》意见,召开乡镇和养老服务机构座谈会,并主动和市财政局对接相关情况;29日下午,市府办召集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市残联、低塘街道和四明山镇等单位负责人就我市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进行专题协调;会后,市民政局与协调会中有反馈建议的部门进行了联系沟通,对相关意见建议予以充分吸收;随后市民政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出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28日至6月30日),收到意见建议0条。6月23日,向分管市领导作专题汇报,并按照市领导意见对《细则》再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细则》(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原则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按照省、宁波实施方案和“过紧日子”要求,纵向与过去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衔接、横向与医保牵头实施的“长护险”政策匹配,能合则合、能省则省,大力推动“多评合一”降本增效集成改革工作。
(二)核心政策
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政府保障责任等实际情况,确定养老服务“爱心卡”5类发放对象及补助标准:
1.第一类对象:A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第二类对象:A类养老护理补贴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自愿申请和失能等级评估确认为重度、中度、轻度失能,可获养老护理补贴。
3.第三类对象:B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经自愿申请,可获养老服务补贴。
4.第四类对象:B类养老护理补贴对象,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本人或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经自愿申请和失能等级评估确认为重度、中度失能的,可获养老护理补贴。
以上第一至第四类对象,补贴标准按余民发〔2024〕122号文件执行。养老服务“爱心卡”资金以“爱心分”形式集成于社保卡“爱心卡”专户发放,1个“爱心分”可兑换1元人民币等值的养老服务权益。第一至第四类对象个人“爱心卡”储值账户中的财政补贴资金,未使用部分,于老人去世次月清零,个人储值资金予以退还。
5.第五类对象:养老服务优惠对象。
常住余姚市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凭“爱心卡”享受爱心商家优惠和服务,费用由个人自付。
(三)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
持有养老服务“爱心卡”的老年人可通过电话下单、线上点单、线下购买等多种形式,向“爱心卡”服务提供机构(企业)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也可用于入住余姚市依法备案的养老机构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结算。老年人可凭“爱心卡”享受爱心商家的优惠折扣及服务,费用由个人承担。
服务依托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志愿团队、公共服务场所等各类资源开展,以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挖掘老年人高频需求和消费热点,提供灵活、便捷、专业、多元的“6+X”养老服务。
(四)总体实施步骤
拟分成酝酿实施、第一和第二类对象具体实施“爱心卡”场景、系统衔接和调研、第三和第四类对象探索实施“爱心卡”场景试点工作、推进第五类对象使用“爱心卡”等五个阶段,有步骤稳步推进实施。
(五)保障措施
民政部门依法选定“爱心卡”服务机构(企业),规范服务项目、标准、价格行为等,鼓励符合条件的超市(便利店)、药店、理发店等登记为“爱心商家”,为使用“爱心卡”的老年人提供优惠和服务。老年人按实际消费支付给服务机构(企业)电子积分,个人不得进行现金兑现。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需协调解决的重点事项
(一)分步推进“爱心卡”制度落地执行
根据宁波市要求及我市实际,拟采取分步实施、分类推进的工作策略:即第一、二类对象(低保、低边老年人)施行时间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文件执行(2024年7月开始补发积分),同时也作为率先使用“爱心卡”享受服务的人群。其他服务对象暂时维持现有服务模式,待宁波市统一部署后,再行推进实施。鉴于各镇街已完成居家上门服务招投标工作,为确保与“爱心卡”制度有效衔接,需将原合同中涉及低保、低边老年人的服务内容进行专项剥离,后续该部分服务将统一纳入市民政局框架协议采购范围,实现服务资源的统筹配置和规范管理。
(二)调整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资金结算机制
我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近7年来均由各镇街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实现,但“爱心卡”需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与服务机构进行结算,资金结算要由3∶4∶3(宁波∶余姚∶镇街)调整为3∶7(宁波∶余姚)。经和市财政局协商一致,拟调整为由宁波市级财政承担30%、余姚市级财政承担70%(其中,各乡镇街道财政承担30%不变,通过体制结算收回)。
(三)加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保障资金投入
现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年支出约2200万元,目前覆盖约2.4万名老年人。随着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工作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在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背景下,上级部门对落实“愿享尽享、全面覆盖”的工作要求持续强化,我市目前约有符合省、市享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老年人3.5万名,若全覆盖且服务积分全额使用,预计年新增财政投入约1000万元(按宁波、余姚三七开折算,我市每年需增加约700万资金投入)。需要说明的是,近一两年可能因老年人使用习惯尚未形成而导致积分使用率偏低,影响预算执行绩效,但财政部门仍需做好资金足额保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