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 05- 27 15: 58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索引号 | 739458829/2025-63644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 |
余人社保追决字[2025]04号 当事人:洪超,男,1996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六岗村桃岗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2622********5170。 浙江达可尔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亡职工牛高中,身份证号码:340111********0019。其家属于2024年5月24日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牛高中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中心向牛高中家属一次性先行支付关于牛高中案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99853.37元。牛高中父亲牛守明自2022年01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1187元/月(根据政策调整,发放至丧失先行支付条件),牛高中女儿牛沁宸自2022年01月起至2029年06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1187元/月(根据政策调整)。本中心于2025年05月15日向当事人洪超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中心决定如下: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截至5月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97187.37元支付至本中心。 本中心指定帐户: 户名: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开户行:建行余姚支行 账号:33101995236050178810 如果你对上述决定不服的,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决定书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洪超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0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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