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 05- 15 15: 14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索引号 | 739458829/2025-63420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 | |
余人社保追告字[2025]04号 当事人:洪超,男,1996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六岗村桃岗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2622********5170。 浙江达可尔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亡职工牛高中,身份证号码:340111********0019。其家属于2024年5月24日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牛高中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中心向牛高中家属一次性先行支付关于牛高中案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99853.37元。牛高中父亲牛守明自2022年01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1187元/月(根据政策调整,发放至丧失先行支付条件),牛高中女儿牛沁宸自2022年01月起至2029年06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1187元/月(根据政策调整)。现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中心将做出决定:责令你将截至2025年05月15日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97187.37元偿还本中心。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特此告知。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现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洪超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0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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