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5-6324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5〕29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BYYD01-2025-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http://www.yy.gov.cn/art/2025/4/3/art_1229143481_1810780.html |
政策图解: | http://www.yy.gov.cn/art/2025/4/3/art_1229143482_1810781.html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和《宁波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甬党改〔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涉企行政检查较多、随意性较大、政企互动不对等及第三方涉企服务不规范等问题,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为主线,以统筹行政检查计划、“综合查一次”为切入点,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重点,努力实现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业影响最小化、服务效益最优化。 到2025年6月,行政检查计划更加规范,行政指导更加高效、执法监督更加有力,按计划检查率达到85%及以上、监管纠正率达到20%及以上、亮码检查率100%,多头、重复、随意检查等扰企问题发生率明显降低。 到2025年12月,“双向奔赴”式执法模式成熟定型,“三升一降”的工作局面更加牢固,分类分级监管模式更加精准,市场公平竞争更加有序,企业对营商环境更加满意。 到2027年,“综合查一次”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80%以上,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 二、工作任务 (一)统筹检查计划,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仍较多的问题。 1.统筹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行政部门、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做到“清单之外不检查”。行政部门、乡镇(街道)要制定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附件1、2),做到“无计划不检查”。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对各行政部门、乡镇(街道)报送的年度和月度行政检查计划进行统筹,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对同一企业“综合查一次”,发布实施清单,并在市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向全社会公开,做到“有检查必统筹”。上级部署的专项行动、突发事件等情况紧急、需要当场检查的,原则上要在事后3日内向市综合执法指导办报备,做到“要检查必报备”(附件3)。同时,做到“凡检查必有效”(低效检查情形详见附件2说明),不断提升执法质效;做到“有问题必闭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不按照清单的检查视为“乱检查”;不制定计划、不经过统筹、不报备的检查视为“随意检查”,发现涉企违规检查情形的予以通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部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 2.推行“预告式”检查制度。除上级部署的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检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预告式”检查的外,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在实施行政检查前,就检查实施单位、时间、内容、方式、标准等提前1天以上告知被检查企业(附件4),督促企业主动履行相关主体责任,推动行政检查工作由事后被动整改向事前自主提升转变。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应通过办公电话、政务短信等途径正式告知企业或所在的村、社区,告知用语应文明规范。加强监管规则和标准的规范化建设,相关行政部门要梳理涉企高频易发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附件5),并在市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向全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指导办,责任单位:各部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 3.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所涉及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全面融合。行政部门要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双随机检查事项实现100%全覆盖,实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所有行政检查中占比达60%以上,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率达40%以上,避免出现检查结果与实际不符、联合检查任务未同时上门、检查录入地址与实际地址定位不一致等低质量检查情形。(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部门) 4.推进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根据行业领域特点、企业信用等级、守法情况、违法风险、社会评价等内容开展分类分级检查,对企业监管等级、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设置阶梯式监管级数,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评价结果好、违法风险低的企业,可以少检或不检,对评价结果低、屡查不改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将检查结果与检查频次相关联,实现动态监管,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责任部门:各部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 (二)强化执法规范,着力解决部门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5.实施“证码双亮”检查。依法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应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有派出机构的,公告时应一并列明。依托“浙政钉·掌上执法”出示电子执法证,展示行政行为码,履行告知程序,鼓励企业通过浙里办扫“行政行为码”对检查活动进行线上评价,实现“一码知情”。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行为码。现场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部门、乡镇(街道)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部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 6.推广“双清单”包容审慎服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注重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作用,各行政部门要梳理公布“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清单(附件6),体现“宽严相济”执法理念要求,做到过罚相当、类案同罚。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在检查发现问题后,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给予企业整改时间,根据整改情况依法可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深化“简案快办、轻案零跑、公益减罚”等益企措施,依法为企业减负。(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指导办,责任部门:各部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 7.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可以直接参照适用省、宁波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也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同时向社会公布,避免出现“小过重罚、大过轻罚”,确保执法规范、裁量公正、处罚公平。(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指导办,责任部门:各部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 8.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涉企行政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意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详见附件4备注),市司法局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检查多头、重复、交叉、随意、低效及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对接到的有关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反映情况的,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责成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查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处置。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部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 (三)创新执法载体,着力解决政企互动不对等的问题。 9.推广“预约式”指导服务。以行政合规“体检”为主线,针对新设、初创、稳定发展、涉案等4类企业的不同问题需求,市工商联要引导企业“预约点单”,政府接单上门“组团服务”;相关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指导服务场景清单(附件7),明确指导服务专家名单,并在市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向全社会公开,各行政审批窗口加强推广。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复杂疑难问题、其他风险点向企业提出不同的帮助整改意见,落实整改闭环。建立预约指导服务评价机制,推动行政指导服务走深走实。(牵头部门: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市工商联,责任部门:各部门) 10.规范第三方涉企服务。严禁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包括委托、外包等形式),但企业有需要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市司法局要牵头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第三方中介机构行业准入和竞争机制,明确其资质要求、业务范围、信用等级等内容,探索开展评级工作。对于违规实施检查、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让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纳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市司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引导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市场规范发展。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制定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年度和月度计划,并纳入部门、镇街计划统筹范围,在“第三方中介管+”平台公开发布,未制定、未发布计划的不得购买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部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 11.加强行政检查政企互动数字化监管。依托市营商环境联络站和“无忧尽好”公益中心,设立涉企行政检查观察点,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交流机制,及时了解行政检查相关情况。探索建设行政检查政企互动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一是依托市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打造功能模块,市工商联要引导企业对涉企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对行政部门、乡镇(街道)未亮证亮码检查、线下检查等违规检查情形进行监测,实现行政检查监督闭环管控。二是依托“第三方中介管+”平台打造功能模块,重点对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三改一拆”等政府购买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纳入平台,未纳入平台的不得购买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实现第三方中介机构信息展示、企业对第三方评价评比、服务质量晾晒、纠纷投诉协调处理及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绩效考评,形成第三方中介机构规范管理闭环机制。(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市工商联,责任部门:各部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 12.创新推行涉企处罚联合整改帮扶。建立涉企案件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制度,依法将行政行为对各类经营主体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行政部门、乡镇(街道)推广“三书同达”机制,推动实现100%。建立信用修复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明确修复期限、修复途径及服务方式,实现“一处修复、处处同步”,坚决避免“一罚了之”。在行政强制执行阶段,依法探索适用执行协议、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方式。(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发改局、市综合执法指导办,责任部门:各部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司法局牵头推进。各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把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作为当前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调度,各部门和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二)强化增值服务。要不断通过创新执法方式、优化执法流程、增强执法效能等手段,积极探索涵盖事前合规指引、事中统筹检查、事后综合帮扶等全流程全链条一体化涉企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行政检查增值化服务。 (三)强化队伍建设。各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聚焦“面向实战、注重实效”的原则,分层分级分类开展行政检查人员培训,常态化开展“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不断提升检查队伍的法治思维、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贯彻落实并细化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适用情形。 (四)强化跟踪问效。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情况监督指导,对推进不到位、落实有偏差的部门、乡镇(街道)加强指导和督查。市综合执法指导办每月汇总各部门和乡镇(街道)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晾晒等级,会同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定期分析涉企行政检查情况并提交市委市政府。 本实施方案自5月4日起施行。 附件:1.余姚市XX单位2025年度行政检查年度工作计划(任务)表 2.余姚市各单位行政检查月度计划填报表 3.余姚市各单位计划外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表 4.余姚市涉企检查闭环流程图 5.余姚市XX部门涉企高频易发执法监管规则和标准汇总表 6.余姚市XX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7.余姚市XX行业预约指导服务场景清单 8.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1 余姚市XX单位2025年度行政检查年度工作计划(任务)表
备注: 1.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行政检查事项,事项应与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事项保持一致; 2.监管对象:填写具体监管对象,如公共场所、 网吧;如为不特定主体,填不特定对象; 3.监管对象为不特定对象的,填写监管实施的地域范围; 4.监管类别: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5.监管方法: (1)现场检查—— 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核查、专项检查等; (2)非现场检查——视频监控、在线监测、在线查阅台账、公开征集线索等; 6.实施方式: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7.“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等计划可另附表格 附件2 余姚市各单位行政检查月度计划填报表
备注:低效检查情形:1.重复检查,同一执法部门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对同一企业实地检查6次以上且均没有发现问题的;2.跨部门检查任务未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开展检查的;3.检查对象签字存在代签等与实际检查情况不符的;4.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检查行为 附件3 余姚市各单位计划外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签字): 备注: 1.即时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某些特定的对象和事项进行立刻检查; 2.其他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检查 附件4 备注:各单位在开展行政检查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附件5 余姚市XX部门涉企高频易发执法监管规则和标准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余姚市XX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余姚市XX行业预约指导服务场景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原文下载: 图解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5/4/3/art_1229143482_1810781.html 解读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5/4/3/art_1229143481_181078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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