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5-626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5〕25号 | 生成日期: | 2025-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政府办公室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拟对市场主体采取行政强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过程中,对可能严重影响涉案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形,进行分析、评估和论证,并作出针对性防范措施,依法降低执法活动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通过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论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措施,依法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更好地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 (二)基本原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维护法律秩序与服务经济发展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中获取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依法不得公开。 二、明确评估范围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开展经济影响评估: (一)拟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周期较长、涉及财产金额较大、标的物不可替代性强,可能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 (二)拟对市场主体采取较大数额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可能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 (三)对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作出后,拟采取的执行措施可能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 (四)拟对市场主体实际经营者、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等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可能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 (五)需要进行经济影响评估的其他情形。 拟对市场主体采取的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健全评估程序 对确需开展经济影响评估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评估程序嵌入相关行政程序一并实施,并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将相关涉企经济影响评估佐证材料附卷。 (一)程序启动。行政执法机关在受理、立案后,承办人认为案件符合开展经济影响评估情形的,应当填写制作《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及时对行政执法可能给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意见;当事人提出经济影响评估申请的,承办人应当查明相关事实、理由及其依据,记录在案,并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意见。 (二)流程规范。对相关涉企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应当根据经济影响评估需要,全面客观收集、了解当事人的资产信息、经营状况、社会责任以及可能受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影响程度、履行能力、承受能力等相关信息资料。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对案件给市场主体造成经济影响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研判,提出评估意见和应对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经审批后实施。相关案件须经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经济影响评估意见、措施纳入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 评估应当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四、注重评估应用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一)拟对市场主体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影响较小的强制措施。对可以分割登记的不动产,当事人办理分割登记后,应当解除对超出执行标的额部分的查封;对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等生产资料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市场主体申请继续生产使用且对财产价值没有损害的,可以允许其继续生产使用;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当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二)拟对市场主体采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市场主体一次性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告知其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适用条件、申请时限、申请途径、审批程序等。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精准帮扶存在经济困难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三)拟对市场主体实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的,应当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轻重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审查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或者酌定情节,依法降低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四)拟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优化执法方式,制定不予行政强制等清单。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市场主体有多种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优先采取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其他要求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工作部署,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的具体措施,切实压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优化行政指导职能,帮助市场主体提升经营水平,降低经营风险。针对市场主体经营中的高频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情形,指导市场主体按照加强重点产业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文件精神,助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工作研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跟踪督促工作落实。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另行制定本领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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