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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 03- 28 15: 08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索引号 739458829/2025-62430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5-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公告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书

编号:余人社保付决字[2025]05号 

当事人:黄艳姣,女,1985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黄箭山村一高304号,身份证号码:330281********1324。

当事人:姜炯屹,男,2012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三江路4弄9号,身份证号码:330281********0611。

第三人:曹永林,男,1988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逻岗镇徐庄村112号,身份证号码:411423********7037。

当事人黄艳姣、姜炯屹于2025年02月11日向本中心申请关于工亡人员姜建波(身份证号码:330281********0051)的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3.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备案登记表;4.因第三人原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6.姜炯屹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承诺书;7.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外交通事故意见书;8.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4)浙0281刑初124号;9.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281执2033-1号;10.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4)浙0281执2033-1号;11.死亡、亲属关系证明;12.姜炯屹的出生医学证明;13.黄艳姣与姜建波的结婚证复印件。

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我中心于2025年02月12日受理其申请,于2025年02月12日向第三人曹永林发出催告,要求曹永林在接到催告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情况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交通事故相关赔偿费用,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有权向其追偿。曹永林未履行催告义务。

本中心于2025年03月19日向当事人黄艳姣、姜炯屹邮寄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告知书,黄艳姣、姜炯屹未提出陈述、申辩。本中心于2025年03月27日向第三人曹永林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告知书,曹永林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证据: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3.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备案登记表;4.因第三人原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6.姜炯屹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承诺书;7.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外交通事故意见书;8.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4)浙0281刑初124号;9.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281执2033-1号;10.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4)浙0281执2033-1号;11.死亡、亲属关系证明;12.姜炯屹的出生医学证明;13.黄艳姣与姜建波的结婚证复印件;1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存根)余社工通[2025]01号;15.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告知书(余人社保付告字[2025]05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以下项目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丧葬补助金48118.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姜炯屹1443.56元/月(自2024年01月起发,随调资政策调整,至丧失先行支付条件)。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180000元,剩余1663951.5元由曹永林赔偿95%即1580753.92元,由余姚市高捷物流有限公司赔偿83197.58元。向第三方曹永林执行到24200元。保险公司赔偿的180000元、物流公司赔偿的83197.58元和强制执行到位的24200元,予以全额抵扣。故据此本中心作出如下支付决定:

1、先行支付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746380.92元;

2、先行支付关于姜建波案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姜炯屹1443.56元/月(自2024年01月起发,随调资政策调整,至丧失先行支付条件)。

如果你对上述支付决定不服的,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决定书送达至第三人,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曹永林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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