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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 03- 28 14: 56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索引号 764548543/2025-62425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2025年第一批)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5年度第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且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案2024年12月1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在宁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宁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及储存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报告编号:APJ-(黔)-010)由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安评在线、公共平台、该公司官网等对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公开,且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地资质认可机关。经调查核实,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且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在余姚辖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共6次。2025年1月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且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项的规定,2月2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合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宁波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案。2024年12月11日上午,根据阳明街道年度执法计划工作安排,阳明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宁波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安管员唐某的陪同下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现场氩弧焊作业人员某)未能提供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明;疏散通道货物堵塞,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6条,在建筑使用或运营期间,应确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或封闭的要求。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唐某。12月24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225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2025年1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泗门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在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的陪同下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三楼出租给余姚市电器厂,未对承租单位余姚市电器厂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王某某。1月1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月24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余姚市塑业包装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案。2025年1月13日,根据线索,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小曹娥镇应急消防管理站在余姚市塑业包装有限公司安管员毛某某陪同下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塑车间一个安全出口堆放货物未保持畅通,不符合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12.0.6在建筑使用或运营期间,应确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被占用、堵塞或封闭”的国家标准余姚市塑业包装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毛某某。1月15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塑业包装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34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塑业包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3月5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毛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余姚电器厂(经营者施某某)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案。2024年12月4日,兰江街道应消站执法人员在余姚电器厂厂长施某某的陪同下对该厂二楼生产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电焊工(徐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徐某某未能提供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明。12月10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电器厂(经营者施某某)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5年121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电器厂(经营者施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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